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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消基會:行動上網連不上 解約還要付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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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12日訊】(大紀元記者于倩台灣台北綜合報導)行動上網不能用,月租費與違約金還要照付,消基會11日表示,這就好像到餐廳點餐,菜單上的菜沒有供應卻還要付費,相當不合理,消基會表示,NCC(行政院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制定解約標準程序,讓民眾不用支付違約金。

消基會調查目前5家提供行動上網服務的電信業者,有3家對於消費者綁約後要求解約時,須支付違約金(台哥大、威寶、遠傳);另兩家則視情況而定(中華電信,亞太)。

依照現有契約範本,中斷通訊服務120小時,當月的月租費應該停收。但5家業者均表示,連線阻斷的賠償方案或費用扣減須另行討論,消基會批契約賠償條款形同虛設。

消基會指出,行動上網意味著消費者處於移動狀況,因此使用之後,是否可以連線,事前完全不知道。現有產品多半採用綁約方式,期間長達兩年,業者無法提供服務時,卻不扣減費用,消費者要求解約時,竟然還要支付違約金。

根據NCC資料顯示,截至民國98年為止,行動上網的用戶數已經超過1,800萬人,占整體行動電話用戶數比例為67.5%。

以中華電信最低費率新台幣200元上網型計算,如果5%、約90萬用戶申請行動上網,卻發現無法使用,卻仍要綁約24個月,每月繳交200元,業者可以因此獲益超過新台幣43億元,相當不合理。

根據消基會統計,去年到今年2月底,消基會收到有關行動上網的申訴達50件,平均每9天就有1件申訴案,申訴內容的大宗就是連線速率低落,或是根本無法連線,要求賠償或解約共18件(36%)。

消基會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林宗男要求主管機關制定標準程序,讓消費者有標準程序可以解決。◇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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