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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22日訊】〔自由時報記者蔡百靈/花蓮報導〕「15噸以上」與「超過15噸」的差別搞不清,下場「差很大」!
*超過和以上差很大*
花蓮縣有一個路口豎立「15噸以上大貨車禁止進入」的交通標誌,曾姓卡車司機說,他駕駛15噸大貨車,事前須依規定向交通隊申請,但承辦員警卻回答:「車輛總重超過15噸才須申請,若剛好15噸,則不需申請,貨車可以逕行駛入該路段。」沒想到一進去,就被交通警察攔下告發。
曾姓司機向花蓮地方法院提出異議,法官援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不遵守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得處以9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駁回異議。
曾姓司機非常不滿,認為他依規定行事,承辦人員卻陷他入罪,事後向同行提及,發現竟有不少同行有類似經驗。
花蓮縣議員劉曉玫追查發現,縣府曾公告「花蓮縣轄內大貨車(總重逾15噸 )及聯結車行駛與禁止通行路線」,文內的「逾」字意思是「超過」,就是指超過這個噸位才禁止通行,沒超過就可通行,所以15噸重的車,當然不受禁止。
不料,交通隊依這個公告豎立交通標誌時,卻誤植「15噸以上大貨車禁止進入」,「以上」指的是包含原數字,和「超過」的意義不同,使得15噸重的車也被禁止;這個標誌明顯違背了公告的原旨,並造成駕駛無辜被罰。
劉曉玫說,民眾依公務員指示行事,公部門的遊戲規則卻坑陷民眾,法規或解釋應同一標準,並更為明確,才不致將民眾羅織入罪。花蓮縣警局交通隊卻表示,駕駛人若遇上述情況,可向監理單位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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