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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門救人 損失可請求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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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25日訊】〔自由時報記者曾韋禎/台北報導〕日前發生的台中縣「曹姓婦人攜女自殺」憾事,內政部長江宜樺昨指出,未來若遇類似案件,將依行政執行法強制介入,其中包括破門而入等作為,民眾若因而蒙受財物損失,可請求政府補償。

為徹底檢討「曹小妹事件」之缺失,江宜樺昨邀集社會司、兒童局、家防會、警政署、民政司檢討;會中決議,若相關人員知悉有兒少保護等事件時,須於24小時內通報該管窗口。

地方政府應簡化兒少保護、家暴事件受理窗口,若遇假日也應有人值班;社工接獲報案後,應儘快分類,若屬兒少保護案件,須在24小時內看到小孩;若屬高風險家庭,須在10天內進行訪視。為避免個案住居所流動而流失,由居住地主管機關辦理,負責個案所有處遇及相關網絡協調之連繫工作。

為避免兒少生命遭受急迫危險,有即時處置必要時,可馬上連繫當地警察及村里長,依行政執行法強制介入;若民眾遭受財產損失,可請求政府補償,補償費用由地方政府編列預算支應。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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