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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家電四機 業者有回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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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李先鳳台北3日電)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今天表示,為落實電視機等指定電子電器物品販賣業者回收責任,並加強廢棄後的流向管控,已訂定業者應遵行事項,7月1日起生效實施。

資源回收基金管理委員會執行秘書馬念和受訪表示,電視機、洗衣機、電冰箱及冷暖氣機簡稱四機,因為體積較大,一般消費者在購買新機時,會要求販賣業者收回舊機。

馬念和說,販賣業者過去收到這些廢棄電子電器物品,可能拆解、隨意棄置,環保署只能掌握50%的流向,回收率一直無法提高。

環保署發布「應設置資源回收設施之電子電器物品販賣業者範圍、設施設置、規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預計7月1日生效,民眾及業者可至網站http://w3.epa.gov.tw/epalaw/index.aspx查閱相關資料。

另外,有些回收業者或販賣廠商在收回廢棄四機時,會要求民眾付新台幣500元左右的處理費,為改善此不合理現象,環保署依廢棄物清理法第19條訂定公告,明訂販賣業者執行廢四機回收工作準則;若業者違反,將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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