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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法庭 台法官去留仍由法官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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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賴又嘉、陳亦偉台北5日電)法官法草案今天初審通過,根據初審條文,處理不適任法官,將由司法院職務法庭審理。如果完成立法,未來法官與公務員將有不同懲戒管道。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初審通過法官法草案,不適任法官退場機制,司法院設立評鑑委員會,評鑑違反相關規定的法官,若有違失,移送監察院,若監察院通過彈劾,就移送司法院「職務法庭」,不再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不過有關法官兼職、職務法庭審判長選任等18條條文被保留,留待政黨協商。

根據草案原規劃,職務法庭由5名法官組成,公懲會委員長擔任審判長,另4名法官由各審級法官組成,5名法官中,至少1名法官需與當事法官為同一審級。處理不適任檢察官也準用相關規定。

對外界質疑,職務法庭成員由法官組成,恐又淪「官官相護」,司法院強調,未來職務法庭成員雖都是法官,但人選由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選定後,提請司法院長任命,遴選委員會成員包含法官、檢察官、律師、考試委員、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不會官官相護。

公懲會委員長謝文定表示,職務法庭當初的原始設計,是由大法官任審判長,但有人認為,由解釋憲法的大法官擔任,恐有違憲之虞,後來才改為公懲會委員長任審判長。

對於職務法庭能否比公懲會更有效汰除不適任法官?未來負擔會否加重?謝文定表示,立法尚未完成,從立法時程看,他認為職務法庭最快應是民國101年下半年,才會受理到案件,其他部分他都不便評論。

法務部政務次長陳守煌說,目前檢察官若遭監察院彈劾,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處理,而公懲會本來就隸屬司法院,公懲委員也具法官身分,未來法官法通過後,遭彈劾的檢察官移送職務法庭,和現行沒太大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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