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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二次金改逆轉 扁改重判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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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1年10月13日訊】(大紀元記者耿豫仙台北綜合報導)前總統陳水扁二次金改案二審出現逆轉,台灣高等法院13日二審宣判,陳水扁從一審的無罪改判18年,妻子吳淑珍被判刑11年,全案可上訴。

特偵組於民國98年12月以陳水扁、吳淑珍利用金控併購案,向國泰、元大兩家金控索賄新台幣6億餘元,起訴扁珍貪污;國泰世華副董事長蔡鎮宇、元大馬家及扁家子女陳幸妤、陳致中、黃睿靚夫婦,被檢察官認為協助扁家隱匿貪污所得,遭依洗錢罪起訴。

去年11月5日,台北地院一審宣判,合議庭認為「金融合併案」非總統權限,國泰、元大交付扁家款項時,「賄求」也難以認定,判全案所有被告無罪。

不過,台灣高等法院昨天二審宣判卻出現大逆轉,陳水扁被改以貪污、洗錢罪判刑18年,褫奪公權9年,併科罰金新台幣1億8,000萬元。而吳淑珍則依洗錢罪判刑11年,易科罰金1億200萬元,褫奪公權8年。

高院審判長張傳栗認為,憲法經過7次修改,總統職權實質擴大,對金控業具有影響力,因此改判有罪。

至於前總統府副秘書長馬永成則因與陳水扁同涉貪污罪判刑,從一審的無罪被改判刑8年,褫奪公權6年,共同犯罪所得財物2億元應與陳水扁連帶追繳沒收。陳致中以洗錢罪判1年徒刑,併科罰金400萬元;黃睿靚判6個月徒刑,併科罰金200萬元。

另吳景茂、陳俊英各判3年、緩刑2年,但因符合證人保護法予以免刑;杜麗萍涉洗錢,判刑3個月、緩刑2年;馬維建協助洗錢判刑8個月、緩刑2年、併科罰金130萬元。其餘12名被告,包括扁女陳幸妤、前國泰世華副董事長李明賢等,維持一審無罪判決。

改判有罪部分,仍可上訴三審,但受速審法限制,一、二審均判無罪部分,檢方只能針對判決牴觸憲法或違背大法官解釋、判例等理由,提起上訴,陳幸妤等人可望自此解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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