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26年07月28日訊】(大紀元記者常懷仁台灣台北報導)立法院會今日三讀修正有線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適度鬆綁政府、其捐助成立的財團法人或其受託人非實質控制的單純財務性間接投資,從不能持有系統經營者的任何一股,放寬至上限1%。
立委翁曉玲提案說明指出,廣電三 法明定黨政軍退出媒體條款,要求政府、政黨不得介入媒體經營,以維護新聞自由,惟以被投資者作為處罰對象非屬合理, 實務上亦屢生爭議,甚而影響產業發展。
立委黃健豪提案說明表示,時值數位匯流世代,跨業整合與市場資金流動為常態。以政府基金為例 ,其隨景氣變動之持股純屬財務獲利考量,依法無從派任董監事,客觀上絕無干預或介入媒體經營之可能。因此,適度鬆綁其「非實質控制」之單純財務性間接投資。
三讀條文規定,政府、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及受託人不得直接投資系統經營者、不得擔任系統經營者之發起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不得以間接投資或其他方式達控制系統經營者之人事、財務或業務。
至於何為「控制」,三讀條文規定,政府、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其受託人各別間接持有系統業者之股份,逾該系統經營者已發行股份總數1%。但政府基金或公營事業因自行或委託投資而持有之股份數,不在此限。
三讀條文規定,政黨、政府、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政黨黨務工作人員等違反規定者,其取得之股份無表決權、不得享有股東權利;主管機關得令解除職務,或對系統經營者的控制。
三讀條文也明定,政黨、政府、黨務人員違法投資系統經營者,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責任編輯:鄭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