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燈下黑」依法維權材料之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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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1年10月19日訊】「燈下黑」苦主按:「燈下黑——紀委幹部維權博客」開通半年了。6月27日,14年來本人第一次面訪省紀委信訪室。7月22日,回覆告知「按屬地管理規定」已轉梅州市紀委;7月26日,梅州市紀委信訪室回覆,經市紀委領導溝通,已將我的申冤申訴材料歸轉「大信訪渠道」梅州市信訪局;8月2日,梅州市信訪局告知,「按屬地管理規定」等等,已於昨天即8月1日批轉中共梅縣縣委處理;8月3、8、17日,給縣委李書記前後寄去三封快遞。8月16日,撥通梅縣縣委李書記的電話,李書記友善地告知,已批轉梅縣紀委和梅縣信訪局處理;8月11、12、15、24日多次與縣信訪局長和縣發改局長通了電話,得知縣信訪局又將縣委李書記批轉給他們處理的「燈下黑」轉手批給了我的單位梅縣發改局。據電話交流溝通,因為「在此之前市紀委信訪室已經搞了二次」,態度猶豫模稜不清,似有「老虎吃天無處下口」之韻味,不敢正面回答我已經受理或不再受理,也沒有說準備處理或不再處理。

3月8日,梅縣縣委曾派出縣紀委信訪室主任、縣信訪局長和縣發改局長「真心善意誠意」千里迢迢蒞穗,提出與我內部協商處理「燈下黑」,時隔半年,至今在電話中說「還沒有想出、還不知道該怎麼處理」。因此,苦主我冒昧地越殂代皰草擬《侵權人侵權單位依法必須承擔侵權的民事和刑事責任》供他們參考,希望這一建議能拋磚引玉引起重視不再糊弄,希望梅縣方面挺直腰幹負責任地儘快拿出合理、合規、合法的更佳更優解決方案,不再推諉踢皮球了,還正氣、正義於梅縣,還公道公理於本人(註:《冤大頭》連載本週暫停)。

侵權人侵權單位依法必須承擔侵權的民事和刑事責任

尊敬的中共梅縣縣委李書記,您好:

很抱歉在您百忙中再次打擾了。昨天,謝謝您告知「燈下黑」已批轉梅縣紀委和梅縣信訪局處理。我與古局長電話交流溝通,因為「在此之前市紀委信訪室已經搞了兩次」,態度猶豫模稜不清,似有「老虎吃天 無處下口」之韻味,不敢正面回答我已經受理或不再受理,也沒有說準備處理或不再處理。據說大埔的羅書記近日將來梅縣紀委交流赴任,懇請您屆時將此信批轉羅書記參考,敬請您和羅書記依紀依法儘快處理落實,還正氣、正義於梅縣,還公道公理於本人。

14年來,「燈下黑」事件僅在梅州市紀委享受一級兩次糊弄搪塞,《信訪條例》規定的是三級終訪。事實上,糾錯改正很簡單,縣委牽頭,由現在的梅縣紀委撥亂反正:根據梅紀發[1997]8號《關於發給陶昌始舉報獎勵金的決定》所認定為「小金庫」的事實及「對其作出了給予罰款105244.17元上交縣財政的決定」,根據國辦發[1995]29號《關於清理檢查「小金庫」的具體規定的通知》之第四條規定,應該「……全額上交財政……還要處以相當於查出『小金庫』資金數額1-2倍的罰款」,果斷一點,嚴肅執紀,糾正當年楊優棠的梅縣紀委枉紀枉法罰款10萬多元的錯誤決定,追繳梅縣工商銀行未上交縣財政剩餘的42萬多元,按規定再處以罰款;在此基礎上,根據「國辦發[1995]29號」之第四條第六款「對私設『小金庫』行為情節嚴重、必須追究單位領導人和直接責任人黨紀、政紀責任的,交由紀檢、監察部門處理;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的規定,追究直接責任人張小英等人的民事和刑事責任!待梅縣法院依法判決後,將材料上送梅州市紀委,由其依紀依法追究楊、黃、鍾等市管幹部的責任!

罵死人也要判刑!人命關天!家破人亡!血淚冤仇!惡性政治案件!

《1,368元換一條舉報有功銀行女職員的性命》,換位思考,要是這樁倒霉事攤在他們自已身上,問問他們:自已會怎樣想?自已會怎麼做?——天理不容吶!情理法都說不過去!

刑事責任必須由法院認定判決;民事責任呢,上級將材料轉到梅縣縣委,看來,只好現實一點,理性一點,在《1,368元換一條舉報有功銀行女職員的性命》中,暫且撇開舉報有功慘遭打擊報復惡性政治案件等等「政治」因素,僅將其局限在張小英、楊優棠、梅縣工商銀行等的侵權行為:「罵死人也要判刑」!「罵死人」的民事責任的調解與處理,依法行政,同樣必須在法律框架內裁決!「燈下黑」事實清楚,證據鏈完整——梅縣工商銀行管理混亂違紀違法私設的小金庫,直接引發導致責任人張小英以及梅縣工商銀行和鍾潔芳等人侵害、剝奪了古健的工作權,生命權;楊優棠、黃國平枉紀枉法,失職瀆職,包庇犯罪嫌疑人犯罪單位,在我蒙受了髮妻被害家破人亡慘痛人禍的傷口上撒鹽,禍害我被迫無奈踏上上訪申冤路,持續15年的侵害,損毀了我的婚姻家庭和事業順景,給本人的生活工作身心健康等等方面造成極大侵害,致我在1997年至1999年連續3年因心肌勞損嚴重神經衰弱3次、包括2009年共4次住院治療!侵權人侵權單位依法必須承擔其民事和刑事責任!

承擔民事責任,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第二十二條規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古健即便是死於無主觀侵權故意的道路交通事故,那麼,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受害人家屬均可獲得如下賠償,相關條文如下:

第十七條: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第十八條: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根據這些法條計算,受害人及其親屬應該得到的賠償金,至少有以下幾個項目:
1、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6個月總額計算。2010年梅縣全社會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為元,6個月的工資總額為元。「調解協商」,完全有理由按2010年梅縣工商銀行在崗員工年平均工資為計算依據。
2、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20年計算。60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75週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古健她罹難時39歲,2010年梅縣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古健可以得到死亡賠償金×20=元。「調解協商」,完全有理由按2010年梅縣工商銀行在崗員工年平均工資為計算依據。
3、被撫養人生活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或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按20年計算。60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75週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2010年梅縣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為元。被撫養人古健的兒子從1997年7月至2010年7月學生在讀期間共13年生活費總額為×13=元。「調解協商」,完全有理由2001年至2010年在廣州讀書期間按廣州市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為計算依據。
4、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a、當年殯儀館票據2,518元、酒樓喪宴票據1,575元共計4,093元。b、古健1996年至1997年受侵害罹病的治療及護理費用應該計算;c、其他費用按此項規定應該計算;d、14年打印上訪申冤材料工本費郵寄資費旅途食宿等等各項費用開支應該計算。
5、精神損害撫慰金:侵權人侵權單位屬違紀違法故意傷害,因為情節和性質特別惡劣,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應該賠償受害人古健1996年至1997年和受害人親屬從1996年至現在15年遭受侵害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按法律規定分別最高可獲30萬元賠償。

上述法律條文引用是否準確恰當,敬請到梅州市中級法院民事庭或者梅州市電視台《維權820》欄目諮詢有關專家,「疏導化解」起來大家都心中有數;「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等數據,請到梅縣工商銀行和梅縣統計局調取,填入算式中讓他們自已計算,僅此五項,依法應該支付多少賠償金?

「燈下黑」理應果斷儘快案結事了了,請勿重蹈「事出有因查無實據」式「背靠背」的核查舊轍了,張小英必須追究刑事責任;因為縣委出面,保留追究楊、黃、鍾等人刑事責任的權利,視其配合「疏導化解」態度而定。反之,建議:1、舉行信訪聽證,「面對面」對質補充取證,根據國辦發[1995]29號和梅紀發[1997]8號文以及現有證據,向梅縣人民法院起訴,由法院依法追究所有侵權人侵權單位的民事和刑事責位;2、以中共梅縣縣委的名義,批示梅縣檢察院介入立案偵查,「查明事實真相」,向梅縣人民法院起訴,依法判決!在偵查前,請求協助我到縣、市紀委檔案室提取二份有關材料,切切。以上意見建議供參考,見諒。謝謝同情與支持。

梅縣發展和改革局原紀檢組長、《冤大頭》作者:陶昌始
電子郵箱:taochangshi@gmail.com
聯繫電話:13794352535(廣州),13727611372(梅州)

2011年10月6日

(責任編輯:鄭芬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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