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e logo: www.epochtimes.com

仲介凶宅未告知 買主求償討公道

人氣: 94
【字號】    
   標籤: tags:

【大紀元2011年11月25日訊】(大紀元記者李晴玳台灣高雄報導)俗話說:「福地福人居」,但如果花了大半積蓄,卻買到凶宅,又該如何善後、安居?高雄市程姓婦人去年9月間,花了300多萬元買下一棟房子,今年5月轉手售出,竟被費姓買主查出此屋原為凶宅,程婦怒控仲介業者欺瞞背信,要求退款、賠償未果,25日在高雄市議員李喬如陪同下召開記者會,敦促仲介及前屋主還其公道。


高雄市議員李喬如(左)25日陪同程姓婦人召開記者會,她指出,賣方具名的「標的物現況說明書」上,明確標示此屋不是兇宅、也非法拍屋。(攝影:李晴玳/大紀元)

李喬如表示,去年9月間,程婦向陳姓前屋主買下高雄市三民區一棟透天厝,今年5月由另一家仲介業者轉售予費姓女子,就在繳付二期款時,費女查出這棟房子曾於85年底發生火警,造成 3人葬身火窟、1人跳樓身亡的家庭慘劇。費女以凶宅為由提出解約,法院判決解除買賣合約交易。

程姓婦人說,她透過房仲,花了356萬元買下這棟房子,再花20萬元裝潢,原本打算留給兒子住,兒子卻感覺「不對勁」;今年五月,於是以420萬元轉賣給費小姐,不料,費小姐查出這房子竟是兇宅,法官判決自己必須買回兇宅,解除雙方買賣合約交易。

程婦指出,當初,房仲公司提供了一份由賣方具名的「標的物現況說明書」,明確告知此屋不是兇宅、也非法拍屋,但事實全不然,其後向對方求償,半年來仍未得到善意回應。她表示,賣方故意隱瞞事實,害她損失慘重;因此,她要求買賣無效,陳姓前屋主必須原價買回該屋,並賠償裝潢費用及這段期間的利息損失,房仲公司也一併歸還仲介費71,200元。

高雄市消保官鄭秋洪表示,依程婦提供的資料顯示,仲介業者並未善盡查證告知責任,致使消費者權益蒙受損失,應負連帶責任;程婦可依消保法提出申訴或訴諸法律討公道,消保官願意全力協助。

高雄市政府地政局地權科長何崑洲指出,仲介業者交易房屋時,若刻意隱瞞凶宅,未善盡查證告知的責任,有違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得處罰款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若情節重大者還得吊照。

(責任編輯:張雅云)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