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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1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14日電)金管會今天表示,遠雄人壽有買不動產的交易方式與保險法資金運用不符、出售不動產鑑價作業違反保險法規定等多項違失,共計處罰新台幣1170萬元罰鍰。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官員表示,金管會在民國98年進行一般業務檢查時,發現遠雄人壽有多項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如在辦理公司資金運用作業時,有購買不動產的交易方式與法規不符,即購買桃園大溪5.5億元的不動產債權。
官員指出,遠雄人壽出售不動產的鑑價作業與保險法規定不符,即出售永豐棧麗緻酒店大樓及永豐棧金融廣場共11.5億元,但低於鑑價金額。
另外,遠雄人壽在與利害關係人交易方式有多項缺失,及購買利害關係人股票有超逾法定限額或有未經董事會法定程序決議,及有董事對與本人或與本人有利害關係的案件,在董事會中沒有迴避等多項違失,也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
金管會也發現,遠雄人壽辦理保險業務,有業務員未完成登錄或取得業務員資格即從事保險招攬行為、變更給付內容未報送主管機關審查、保單承保年齡超過投保年齡限制、核保人員授權他人代理核保等,及辦理電話行銷業務有多項缺失。
金管會表示,除針對違失予以罰鍰處分外,並限制遠雄人壽在文到1年內不得投資不動產(原已投資在建工程除外)、文到1年內不得購買利害關係人發行股票、文到3個月內處分購買超限股票,及停止電話行銷業務1個月等。
金管會也要求遠雄人壽就相關缺失在1個月內研提改善計畫及懲處相關失職人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