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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26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蘇龍麒台北26日電)台灣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修正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未來稅捐稽徵機關發出的繳款書,有多名公同共有人時,可以對其中1人送達,但要另發核定稅額通知書給全體共有人。
依照修正前的法律規定,稅捐稽徵機關發出的各種文書,只需要對公同共有人其中1人送達,效力就及於全體,但是在民國98年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63號解釋宣告違憲。
釋字第663號解釋認為,稅捐稽徵機關只將繳款書送給其中1人,相關規定不符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將會侵害到其他未受送達的公同共有人,在訴願與訴訟上的權利,因此要求解釋文公布滿2年後,相關規定即失效,於是行政院提出修法。
全案經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初審、立法院院會上午三讀通過,未來稅捐稽徵機關發出繳款書時,得僅向其中1人送達,但稅捐稽徵機關要另發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給全體公同共有人。
另外,院會也通過中國國民黨籍立委賴士葆等人提出的附帶決議,要求財政部在此法案三讀通過後的3個月內,研擬相關配套,規定稅捐連帶債務人及其繳納稅捐文書送達等相關規範,確保納稅義務人的行政救濟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