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律師專欄】收到了移民局遞解出境令後怎樣合法留在美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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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1年05月20日訊】收到遞解出境(Removal)的命令後,通常要上移民法庭,法官會給您機會提出一些免於遞解出境的理由。這並不說明法官對您多好,而是美國的偉大憲法給您的權利。如果您提不出任何理由,法官會毫不留情地命令您遞解出境,以後再合法回美的機會就渺茫了。所以,此刻就是您挖空心思的時候了,一定要找出一些好的理由來。那麼,哪些理由可以幫您避免遞解出境呢?
  
第一:申請豁免(Waiver)。要申請豁免遞解出境,就要看您是否能證明被遞解出境後會導致“極端困境(extremely unusual hardship)。”例如造成您美國永久居民或公民眷屬的困難,包括父母,配偶及子女的困境,或者本人或家庭成員無法在美國境外生存。一般來說,在美國生活十年以上的永久居民,根據移民法INA 212(h)或212(i),都可以得到這種豁免。
  
第二:如果永久居民要被遞解出境,就要申請取取消“永久居民”的遞解出境(Cancellation of Removal for Permanent Residents)。根據移民法的INA 240A,司法部長、移民法官、或上訴庭,可在以下情況下取消“永久居民”的遞解出境:
  
1. 您已取得永久居民身份長達五年;
  
2. 在被遞解之前,您己在美國持續居住了七年以上(不論何種身份);
  
3. 沒犯美國任何重罪;
  
4. 不屬於對美國安全構成威脅的不准入境類別。
  
對該申請有利的因素包括:家庭成員都在美國、在美國己長期居住、遞解出境後親屬會遭受極端困境、在美國有正當職業、曾加入美國軍隊、在美國有財產及生意、社區服務有所貢獻、有犯罪記錄但已改過從善、品德高尚等。對該申請不利的因素包括:屬於不得入境的類別、違反過移民法則、有犯罪記錄、有各種敗行劣跡等。有了這些不良因素,申請取消遞解令就很困難。
  
第三:取消非永久居民的遞解出境(Cancellation of Removal for Non-Permanent Residents)。移民法INA 204B規定,司法部長、移民法官、及移民上訴庭法官有權取消非永久居民(特別是非法身份者)的遞解出境,但您要符合下列條件﹕
  
1. 在被遞解程序開始前己在美國持續定居十年,但在美國軍隊服務超過24月,並榮譽退伍者不受此限。所謂持續居住日是指居住在美國期間,沒有一次出境90天或以上的中斷,及10年期間加起來不超過180天;
  
2. 在居美十年間品格端正;
  
3. 沒有因為國家安全、假結婚、刑事犯罪、或製造使用假證件、或其他國家安全因素而不准入境的事實。受虐的外國籍配偶及子女的待遇比較寬鬆。但每年只有4,000個免受遞解出境的非永久居民配額。下列人士不可以取消遞解出境:船員、交換學生學者中受回國兩年服務限制者、曾經迫害過他人者、以前曾得到過取消遞解出境、延遲遞解出境、及其它的免出境優惠者、在可以免遞解的七年居住期間曾有犯罪行為者﹔
  
4. 您本人、配偶或子女遞解出境後,會遭遇到極端困境。
  
第四:調整永久居留身份(adjustment of status)。如果您是美國公民的配偶、遺屬、或子女,則有可能在遞解出境的庭審中,申請調整為美國永久居留身份。此外,您如果是以婚姻關係取得臨時綠卡,但未在規定的時間內申請更換為永久綠卡,而您的臨時綠卡已經失效,那麼在遞解出境的庭審中,您仍有機會申請變更為永久居留身份。
  
第五:申請庇護及免於遞解出境(asylum and withholding of removal)。如果您能證明您有“足以可信”的恐懼,會在您回到原居地受到迫害,那麼在遞解出境的庭審中,您就可以提出政治庇護或者免於遞解出境的申請。迫害理由包括以下:
  
1. 因為個人的政治見解;
  
2. 宗教信仰;
  
3. 國籍;
  
4. 種族;
  
5. 集會結社或者黨派的成員。
  
取得庇護後一年,您可以申請綠卡。免於遞解出境(withholding of removal)與庇護非常相似,只有兩點不同,一:不能在一年後申請綠卡;二:只是不能把您遞解到會受到迫害的國家,但如果移民局有意把您送到第三國則是可以的。而政治庇護申請成功者不可以被遞解出境。
  
第六:取得「登記」特赦身份合法化(legalization and registry)。如果您符合美國特赦的條件,在遞解時可以申請特赦,在遞解庭審中申請美國綠卡。第二種情況是「登記」綠卡。所謂登記綠卡,是美國法律上給1972年一月一日以前即已在美國者,就可以取得綠卡,條件當然包括品格良好等綠卡所要求的條件。
  
第七:自動離境(voluntary departure)。萬一您累得渾身是汗可仍然找不出辦法留在美國,那就三十六計走為上,即您主動申請自動離境,以免被「遞解出境」後給您留下後遺症。具體做法是在法庭上,您答應移民法官在限期內主動離開美國,並有錢自行負擔限期內的生活和旅行費用。這樣,在您自動離境後,您以後仍然可以大搖大擺的回到美國,重新申請身份,合法地在美國生活。
  
以上只是一些泛泛的介紹,謹供參考。如果您已經遇到上述某種煩惱,請立即聯繫您的律師,並以您的律師意見為主。
  
田律師辦公地址:11333 North Central Expy, Suite 201, Dallas, TX 75243﹔Tel: (972)-978-2961; Fax: (817)-977-6831﹔Email: alextianattorney@gmail.com, tianfangzhong@yahoo.com﹔網站:http://www.tainlawfirm.co.c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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