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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業者售黑心起雲劑 最高可判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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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1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唐筱恬台北13日電)塑化劑污染食品事件擴大,依照現行法令,不肖業者適用新刑法規定,即使以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罪判刑,仍可以一罪一罰,最高刑度達30年。

彰化地檢署偵辦黑心起雲劑案,今天偵查終結,起訴涉嫌製作黑心起雲劑的昱伸公司負責人賴俊傑等6人,賴被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等,求處有期徒刑25年、併科新台幣1000萬元罰金。

另板橋地檢署偵辦賓漢香料公司涉嫌製造黑心起雲劑案、士林地檢署偵辦昱伸下游廠商金果王公司販售疑似摻有起雲劑的濃縮果汁案,日前都聲押獲准負責人,並查扣業者名下數筆財產。

不肖業者被控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詐欺罪等;依照食品衛生管理法第34條規定,食品業者利用加工、調配等方式製作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的食品添加物,將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新台幣18萬元以上90萬元以下罰金;而刑法第339條的詐欺罪,依法可處5年以下徒刑。

也就是說,現行法令製作黑心食品只能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引發外界討論違法添加塑化劑的業者,將黑心食品販賣給下游盤商,危害大眾健康;但刑度、罰金過輕,不符合比例原則,無法嚇阻不肖業者。

但法界人士指出,其實民國95年新刑法正式上路後,將過去犯數案併案審理的連續犯規定刪除,改為「一罪一罰」,合併執行最高可達有期徒刑30年。因此檢方和院方都可依不肖業者製作黑心起雲劑數量、販賣次數等,依一罪一罰方式給予加重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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