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勸募條例擬修 增管理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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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1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蔡和穎台北18日電)內政部今天表示,內政部昨天邀相關機關團體研商「公益勸募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達成共識,規範非營利團體在重大災害發生時,即使非主動勸募,仍應納公益勸募條例管理範疇。

內政部表示,會中達成2 項共識,研擬在條文中明訂,非營利團體在重大災害發生時,儘管非主動發起公益勸募,仍應納入公益勸募條例管理範疇。

內政部說,另項共識則準備增訂,縣市政府在發生重大災害或國際救援時,所轄鄉鎮市公所須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可,才可發起公益勸募。

至於遲未達共識的公益勸募團體公開徵信時程及善款執行年限,內政部社會司副司長陳素春轉述,這2 項議題都還在討論,昨天會議沒共識,最快下週第2 次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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