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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宅開早餐店 無營業登記要罰

2011-06-19 20:20 中港台時間|06-19 20:3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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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19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馮昭台北19日電)早餐店開店「夯」,街頭出現越來越多小型早餐店,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一般民眾常誤以為在自家沒掛招牌就不用辦營業登記,其實已違法,若不補辦可罰新台幣1,000元至1萬元。

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營業稅稅籍清查作業」是年度重要執行工作之一,今年從4月陸續清查發現,不少在學校、辦公大樓附近的民眾,利用自宅開早餐店、飲料店或點心店,卻沒有辦理營業登記。

財政部在民國93年就發布解釋令,「利用自宅從事早餐店、麵攤、點心及泡沫紅茶店等,未具備牌號及僱用員工、且收入不多,每月銷售額未達起徵點」,仍屬銷售貨物行為,應辦理營業登記。

高雄市國稅局表示,開早餐店但沒登記,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應按第45條規定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不過稅捐稽徵機關第1次會通知限期補辦,只要在期限內補辦,可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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