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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宅开早餐店 无营业登记要罚

2011-06-19 20:20 中港台时间|06-19 20:3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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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19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冯昭台北19日电)早餐店开店“夯”,街头出现越来越多小型早餐店,财政部高雄市国税局表示,一般民众常误以为在自家没挂招牌就不用办营业登记,其实已违法,若不补办可罚新台币1,000元至1万元。

高雄市国税局表示,“营业税税籍清查作业”是年度重要执行工作之一,今年从4月陆续清查发现,不少在学校、办公大楼附近的民众,利用自宅开早餐店、饮料店或点心店,却没有办理营业登记。

财政部在民国93年就发布解释令,“利用自宅从事早餐店、面摊、点心及泡沫红茶店等,未具备牌号及雇用员工、且收入不多,每月销售额未达起征点”,仍属销售货物行为,应办理营业登记。

高雄市国税局表示,开早餐店但没登记,违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应按第45条规定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锾。不过税捐稽征机关第1次会通知限期补办,只要在期限内补办,可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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