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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最高法院裁定 警方必要時可搜索民宅

2011-06-02 16:21 中港台時間|06-03 02:21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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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1年06月02日訊】(大紀元記者王明編譯報導)日前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以8票贊同,1票反對的裁定,判定警方聽見民宅內疑有銷毀證據的聲音,無需搜索令,可逕入民宅搜索。

據《洛杉磯時報》日前報導,在肯塔基州列克星敦市,警方接獲通知,試圖逮捕一名男子出售快克古柯鹼(Crack Cocaine)給舉報人。他們追捕嫌犯至一棟公寓,但失去了行蹤。這時他們聞到公寓內有吸食大麻的味道,迅速大力敲門,並大聲報出「警察!」,隨後就聽見公寓內有人快速移動的聲響。

值此關鍵時刻,警方立即破門而入,發覺金恩(Hollis King)正在吸食大麻,便拘捕了他,也發現並不是原本的嫌犯。同一地點,警方還找到了古柯鹼。他後來被裁定販毒,判處11年監禁徒刑。即使後來查出真相,該公寓並非原先賣古柯鹼那人的公寓。

美最高法院裁定,警察在肯塔基州案例中進入金恩公寓的過程是「完全合法的」,並且認為他們破門而入是有正當性,是為防止嫌犯破壞證據。

投贊同票的大法官阿利托(Samuel A. Alito Jr.)認為,那些「當警察衝進民宅進行搜索的行動,企圖毀滅證據的居民,只能先怪自己」。

阿利托在書面聲明中說:「執法人員沒有搜索令敲門,這和一般民眾敲門的行為並無不同。」他補充說,被敲門的居民可以不用回應。但如果警方聽到房內突然有人快速移動的聲音,抑或是聽見廁所有沖馬桶的音響,他們即使沒有搜索令,進入民宅仍具正當性。

在此之前,法院堅定認為民宅是專屬的權利。正如阿利托大法官所說:「第四修正案已界定進入民宅的明確底線。」警方必須有搜索令,但在沒有搜索令的緊急情況,如聽到民宅內的驚叫聲,也可以進入民宅進行搜索。當潛逃的嫌犯進入民宅時,警方也可以進入民宅追捕。

唯一持異議的大法官金斯伯格則擔心說,此項裁決賦予警察輕率的裁量權,不顧《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中,保護人民不受無理搜查和扣押的精神。她提到第四修正案的「核心需要」(core requirement),是指具備很可能會發生的原因和具有人員搜索令,方能闖入民宅進行搜索。她更反問說,如果警察沒有搜索令,可以自由心證敲民宅大門,強行進入民宅,要如何保持民宅的「安全」性?

一位犯罪學研究專家說,這項裁決可能會鼓勵警方採用「敲門談話式搜查」(knock and talk)的襲擊辦案模式。

阿肯色州小石城刑事辯護律師霍爾(John Wesley Hall)說:「我很驚訝最高法院會容忍這一點,警方聽到屋內可疑的聲音,就可以進入民宅;更令我吃驚的是,幾乎所有的大法官都投贊成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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