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7月2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葉素萍台北24日電)監察院調查發現,前台北榮民總醫院院長李良雄自行決定績效獎金的分配方式,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處以新台幣100萬元罰鍰;監院並建議退輔會增訂利益衝突迴避機制。
台北榮總去年被媒體報導指高層涉集體自肥,領走大筆獎金,監察委員劉玉山提出調查意見,認為台北榮總績效獎金發放過程、迴避制度都沒有具體規定,涉有行政疏失。
劉玉山指出,台北榮總因為民國95、96年間營運績效良好,產生財務賸餘,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在97年核定台北榮總可以發放總額1.4億元的績效獎金。
劉玉山說,績效獎金如何分配,依據規定,應由台北榮總績效委員報經績效評估管理會審議表決後發放,不過,台北榮總的績效獎勵評審委員會僅確認績效獎金發放原則,實際發放獎金的數額是由李良雄決定,與相關規定「未盡相符」。
劉玉山表示,李良雄領走了約1200萬元的獎金,雖然李良雄後來歸還了約800萬元的獎金,不過,仍被監察院依違反利衝法,裁處罰鍰100萬元;李良雄被監院約詢時稱「不知須迴避,也不知如何迴避」,劉玉山說,為避免類似情形再度發生,建議退輔會在相關規定增訂利益衝突迴避的機制。
另外,劉玉山指出,依據績效獎金發給規定,績效獎金的10%得由院長核發給當年度優良單位或個人,另90%的部分,似乎僅能保留供培育人才、研究、教學訓練發展及提升營運績效專用,而不得發放;不過,台北榮總核發95及96年度績效獎金, 90%部分是以「發全院員工、獎勵表現優異或具特殊貢獻的員工、傑出服務的績優人員」等名義發放。
針對台北榮總作法是否符合規定,劉玉山調查時也函詢退輔會,退輔會函覆指出,為了讓獎金運用符合管理實需,更具彈性經營激勵效力,並無律定細項百分比,因此,發放給醫院人員及獎勵表現優異或特殊貢獻員工,「尚無不符」。
劉玉山說,監察院尊重退輔會的解釋,不過,建議退輔會更明確地修正規定,避免因規範不清而產生爭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