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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6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賴又嘉台北6日電)台南扁友會會長黃永田遭控在法院外對1名倒扁女子吐口水,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今天以公然侮辱罪判處黃永田拘役40天、得易科罰金,全案定讞。
法院判決指出,黃永田於民國98年12月11日上午,到台灣高等法院旁聽扁案,卻在法院外的人行道上,與1名倒扁女子發生爭執,黃並在女子轉身後,朝她的頸部吐口水,遭女子告上法院。
法院一審時,黃永田辯稱是說話時不小心噴口水,但法官審酌在場證人證詞,認定黃故意吐口水,以公然侮辱罪判處黃拘役40天、得易科罰金。
黃永田不服,提起上訴後,高院合議庭認為一審量刑無誤,將上訴駁回,維持一審量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