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11年09月15日訊】遷徙自由和庇護權緊密相關
近來南韓政府連續的遣返從中國逃避迫害到當地的法輪功學員而引起國際上的抗議與關注。其實,對於給予那些有可能在本國遭到政府迫害的人民庇護權(asylum)是國際社會行之已久、並廣為公認的一項基本人權及實務運作。庇護權不但涉及保護人類免於受到其本國政府的迫害,其本質更是基於人類擁有的在國與國間遷徙、移動的自由。
南韓自古即與中國深具兄弟之誼,近年來也因為其保留甚多中華文化的傳統而為世界所稱道,那到底為什麼一個和中國這麼有淵源的民族會這樣的對待中國人呢?當然南韓政府在中共政權面前低頭,有其令人詬病之處,但是外國政府對法輪功學員遷徙自由的侵擾,根本上是來自中共長期侵害人民自由的邪惡輸出。
中共迫害人民多年來經常使用干涉、禁止境內中國人或居於海外的中國人的遷移,有時甚至是以干涉外國人的行動來達到其目地,不但在中國境內透過控制人民自由遷移的方式來控制民眾,更進一步將操作手法輸出,透過國際政治、外交、經濟等手段直接或間接讓外國政府成為中共的侵害幫手。本文在此將討論人類所享有的遷徙自由,國際法上的保護與做法,來對照中共境內及境外干擾人類自由遷徙的犯行,以期大家對這一問題能有更深入的了解。首先我們來看看國際法如何看待南韓最近對法輪功學員的強制遣返事件。
一般而言,遷徙自由權在國際上有幾種不同的稱呼方式,在世界人權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中稱此權利為freedom of movement、也有稱其為mobility rights或right to travel,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CCPR)則稱其為liberty of movement。不論是如何的稱法,遷徙自由一般被認為是人身自由權的一部份,也是經濟自由權之一,聯合國人權委員會曾經針對CCPR所保護的遷徙自由的內涵出版了第27號一般意見書(General Comment No. 27)加以闡明,首先就表明遷徙自由是人類自由發展不可免除的條件,世界人權宣言第13條揭櫫任何人皆享有遷徙及居住自由,並擁有自由離開及返回自己國家的權利。因此國際間早已確認遷徙自由是一基本人權(fundamental human right),更進一步說,該自由不但保護一國境內的自由移動,國家與國家之間的自由移動、旅行也在保護範圍之內。
廣義的遷徙自由一般指人類自由的離開原居住地到外地旅行或定居的權利(境內或境外)。雖然庇護權和遷徙權都涉及到移動的自由,國際法上目前的做法是將自願性的移動和非自願性的移動分開給予不同的權利保護條款。例如,在世界人權宣言中,第十三條就針對遷徙自由加以保護,並確認人類有離開及返回自己國家的自由。緊接著的第十四條,人權宣言就明白表示任何人可在其他國家尋求並享有庇護、免於被迫害的權利。聯合國對於大規模的非自願性遷移或具有避難性質的移動有專門的國際難民法加以處理,而庇護的尋求往往是個人、個案來處理。是否能夠確實的賦予避難在他國的受迫害者庇護權,也是涉及到庇護尋求者的遷徙自由,涉及到他是否能自由遷移到其它不用擔心、恐懼被迫害的處所,甚至涉及到他能否免於擔心、恐懼被送回會迫害他的母國,因此本質上這兩種權利是密切相關的。
聯合國在1951年制定《關於難民地位的公約》(Convention relating to the Status of Refugees)以及1967年增補《難民地位協定書》(Protocol relating to the Status of Refugees),兩項國際法文件規範世界各國負有的義務,如何立法並執行庇護權的機制。難民指的是那些處於自己國籍的國家之外的人民,若返回母國,可能因種族、宗教、國籍、政治意見或因屬於特定社會團體成員而被迫害。因此,以上難民公約或協定書的簽署國具有義務不送還或遣返庇護尋求者到他們會面臨迫害的地方。例如,《關於難民地位的公約》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禁止驅逐或送回條款),明白規定「任何締約國不得以任何方式將難民驅逐或送回至其生命或自由因為他的種族、宗教、國籍、參加某一社會團體或具有某種政治見解而受威脅的領土邊界。」
法輪功學員在這十多年的國際難民法實踐中已受聯合國認定符合公約中難民的定義,而且在中國境內任何人屬於法輪功信仰團體皆有被迫害之虞,南韓於1992年12月3日簽署並批准《關於難民地位的公約》及《難民地位協定書》兩項國際法文件,因此,該政府負有國際法上的義務不得以任何方式將居留於南韓境內的法輪功學員送返至中國。
由此可知,南韓政府最近強制抓捕並遣返法輪功學員的做法,不可視為是一國政府對其境內外國人的一般性的移民遣返,因為在韓國避難的法輪功學員是屬於非自願性,他們是為了逃避中共的迫害,本就有國際法上尋求庇護的權利。聯合國目前雖要求各國執行這一庇護權機制,現實上各國執行的程度並不一致,基本上先進的歐美各國都會遵守這一機制,支持法輪功學員受庇護,而那些本身不具備良好的民主機制、不尊重人權的國家如新加坡、俄國等不遵守聯合國人權規範的事件所在多有,然而,具民主機制的南韓政府居然對大批法輪功學員進行遣返,就是一個最糟糕的示範。法輪功學員依上述國際法享有在韓國尋求庇護的權利,就算韓國不給予庇護權,最低限度也應消除法輪功學員被遣返至迫害國的恐懼,比如說轉移他們至第三國家,這是韓國對於任何在其境內尋求庇護的外國人所應負有的最低義務。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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