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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正禹:人类的迁徙自由(一)

龙正禹
2011-09-15 13:48 中港台时间|10-08 24:23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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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1年09月15日讯】迁徙自由和庇护权紧密相关

近来南韩政府连续的遣返从中国逃避迫害到当地的法轮功学员而引起国际上的抗议与关注。其实,对于给予那些有可能在本国遭到政府迫害的人民庇护权(asylum)是国际社会行之已久、并广为公认的一项基本人权及实务运作。庇护权不但涉及保护人类免于受到其本国政府的迫害,其本质更是基于人类拥有的在国与国间迁徙、移动的自由。

南韩自古即与中国深具兄弟之谊,近年来也因为其保留甚多中华文化的传统而为世界所称道,那到底为什么一个和中国这么有渊源的民族会这样的对待中国人呢?当然南韩政府在中共政权面前低头,有其令人诟病之处,但是外国政府对法轮功学员迁徙自由的侵扰,根本上是来自中共长期侵害人民自由的邪恶输出。

中共迫害人民多年来经常使用干涉、禁止境内中国人或居于海外的中国人的迁移,有时甚至是以干涉外国人的行动来达到其目地,不但在中国境内透过控制人民自由迁移的方式来控制民众,更进一步将操作手法输出,透过国际政治、外交、经济等手段直接或间接让外国政府成为中共的侵害帮手。本文在此将讨论人类所享有的迁徙自由,国际法上的保护与做法,来对照中共境内及境外干扰人类自由迁徙的犯行,以期大家对这一问题能有更深入的了解。首先我们来看看国际法如何看待南韩最近对法轮功学员的强制遣返事件。

一般而言,迁徙自由权在国际上有几种不同的称呼方式,在世界人权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中称此权利为freedom of movement、也有称其为mobility rights或right to travel,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CCPR)则称其为liberty of movement。不论是如何的称法,迁徙自由一般被认为是人身自由权的一部分,也是经济自由权之一,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曾经针对CCPR所保护的迁徙自由的内涵出版了第27号一般意见书(General Comment No. 27)加以阐明,首先就表明迁徙自由是人类自由发展不可免除的条件,世界人权宣言第13条揭橥任何人皆享有迁徙及居住自由,并拥有自由离开及返回自己国家的权利。因此国际间早已确认迁徙自由是一基本人权(fundamental human right),更进一步说,该自由不但保护一国境内的自由移动,国家与国家之间的自由移动、旅行也在保护范围之内。

广义的迁徙自由一般指人类自由的离开原居住地到外地旅行或定居的权利(境内或境外)。虽然庇护权和迁徙权都涉及到移动的自由,国际法上目前的做法是将自愿性的移动和非自愿性的移动分开给予不同的权利保护条款。例如,在世界人权宣言中,第十三条就针对迁徙自由加以保护,并确认人类有离开及返回自己国家的自由。紧接着的第十四条,人权宣言就明白表示任何人可在其他国家寻求并享有庇护、免于被迫害的权利。联合国对于大规模的非自愿性迁移或具有避难性质的移动有专门的国际难民法加以处理,而庇护的寻求往往是个人、个案来处理。是否能够确实的赋予避难在他国的受迫害者庇护权,也是涉及到庇护寻求者的迁徙自由,涉及到他是否能自由迁移到其它不用担心、恐惧被迫害的处所,甚至涉及到他能否免于担心、恐惧被送回会迫害他的母国,因此本质上这两种权利是密切相关的。

联合国在1951年制定《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Convention relating to the Status of Refugees)以及1967年增补《难民地位协定书》(Protocol relating to the Status of Refugees),两项国际法文件规范世界各国负有的义务,如何立法并执行庇护权的机制。难民指的是那些处于自己国籍的国家之外的人民,若返回母国,可能因种族、宗教、国籍、政治意见或因属于特定社会团体成员而被迫害。因此,以上难民公约或协定书的签署国具有义务不送还或遣返庇护寻求者到他们会面临迫害的地方。例如,《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禁止驱逐或送回条款),明白规定“任何缔约国不得以任何方式将难民驱逐或送回至其生命或自由因为他的种族、宗教、国籍、参加某一社会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而受威胁的领土边界。”

法轮功学员在这十多年的国际难民法实践中已受联合国认定符合公约中难民的定义,而且在中国境内任何人属于法轮功信仰团体皆有被迫害之虞,南韩于1992年12月3日签署并批准《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及《难民地位协定书》两项国际法文件,因此,该政府负有国际法上的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居留于南韩境内的法轮功学员送返至中国。

由此可知,南韩政府最近强制抓捕并遣返法轮功学员的做法,不可视为是一国政府对其境内外国人的一般性的移民遣返,因为在韩国避难的法轮功学员是属于非自愿性,他们是为了逃避中共的迫害,本就有国际法上寻求庇护的权利。联合国目前虽要求各国执行这一庇护权机制,现实上各国执行的程度并不一致,基本上先进的欧美各国都会遵守这一机制,支持法轮功学员受庇护,而那些本身不具备良好的民主机制、不尊重人权的国家如新加坡、俄国等不遵守联合国人权规范的事件所在多有,然而,具民主机制的南韩政府居然对大批法轮功学员进行遣返,就是一个最糟糕的示范。法轮功学员依上述国际法享有在韩国寻求庇护的权利,就算韩国不给予庇护权,最低限度也应消除法轮功学员被遣返至迫害国的恐惧,比如说转移他们至第三国家,这是韩国对于任何在其境内寻求庇护的外国人所应负有的最低义务。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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