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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補償上路 宋文首例受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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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9月2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賴又嘉台北25日電)曾喧騰一時的教育部前軍訓處長宋文遭控賣官等案,纏訟6年獲無罪定讞,宋不滿曾遭羈押49天,請求補償。台灣高等法院依刑事補償法,裁定宋可獲償新台幣19萬餘元。

這也是冤獄賠償法自本月1日更名為刑事補償法,大幅放寬補償條件後,法院援引新法所做出的第1宗裁定。

司法院刑事廳長林俊益指出,若用過去的冤獄賠償法,宋文無法獲償,因冤獄賠償法規定,只要被告本身有故意重大過失,招致羈押、收容、留置等情形,就不准賠償;但刑事補償法已刪除這項規定,放寬賠償條件,更保障被告人權,宋文也因刑事補償法上路受惠。

宋文是被控侵占救國團每年新台幣26萬元補助款,用以支付紅白帖,以及收受淡江大學前總教官曹仲立35萬元,卻沒依約推薦曹晉升,檢方於民國93年以貪污、圖利等罪起訴宋文。

法院一審時,判宋文有期徒刑9年、褫奪公權5年;案件纏訟多年,多次遭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宋文陸續獲改判無罪,因為法院後來認定,宋文依慣例使用救國團補助款、宋無收賄意圖,去年11月間全案無罪定讞。

宋文不滿偵查期間曾遭檢方以犯嫌重大、有串證之虞聲押獲准,羈押49天,因而聲請補償,主張自己因羈押遭停職、調職,且自己患有高血壓,在羈押期間身心痛苦、壓力極大,名譽受損,歷經6年纏訟損害重大,聲請每天5,000元賠償,共計24萬餘元。

台灣高等法院審酌宋文當時在偵查期間與交保的證人會面,詢問應訊內容,當時雖足以使法院相信宋文有串證之虞而裁定羈押,但宋並無誤導審判,裁准宋於羈押期間每日可獲償4,000元,共計19萬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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