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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僱主意外責任險 減輕賠償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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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9月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吳靜君台北 4日電)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呼籲,僱主應視需求投保僱主意外責任險,以轉移受僱人在工作場所發生意外事故,依法應負的民事賠償責任的風險。

金管會表示,一般企業通常有為員工投保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傷害保險,但是若受僱員工在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事故,僱主將面臨賠償民事責任的風險。

金管會表示,僱主意外責任險主要是承保廠商的員工在保險期間內執行業務時因意外事故造成的體傷或死亡,依法應該由廠商來負賠償責任,但若有投保僱主意外責任險,就可由保險公司來承擔。

金管會表示,受到保障的員工包含全職的員工、臨時工以及工讀生等。金管會建議,風險較高行業的僱主,應該投保僱主意外責任險。

不過,依據僱主意外責任保險條款約定,除保單另有約定外,保險公司所負的體傷賠償責任是以超過勞工保險條例的給付部分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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