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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未成年女兒 父判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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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29日報導】(中央社記者王朝鈺新北市29日電)一名男子以壓力大為由,在未違反女兒意願下,於住家和旅館共8次對未成年女兒猥褻及性侵。板院審理後,判7年10月徒刑。

板橋地方法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指出,住新北市三重區的44歲男子,在民國98年1月間,在未違反女兒意願下,3度在家中撫摸和親吻女兒胸部,並以手指碰觸下體。

板院指出,男子在去年9月到10月間,以承受很大經濟壓力為由,在女兒未反對下,5度於家中與旅館對她性侵得逞。

男子在法院審理時,對於犯行坦承不諱,板院經綜合比對後,依準強制性交等罪,判決男子有期徒刑7年10月。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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