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呂耿松:上訪申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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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2年11月09日訊】申訴人:呂耿松,男,1956年出生,漢族,住杭州市九蓮新村31幢110單元108室,郵編310012,電話88057334。
被申訴人 浙江警察學院,住所杭州市濱江區濱文路555號,法定代表人傅國良(院長),電話87787152。
申訴事項:被申訴人違法阻止申訴人參加房改,要求上級主管機關公正處理,歸還申訴人的公民基本權利。

事實與理由

我於1983年杭州大學歷史系畢業後,分配到浙江省公安幹部學校。省公安幹部學校1985年改為浙江公安專科學校,後又升格為浙江警察學院。1993年,我因言論自由問題被公安專科學校辭退。從1983年到1993年,我在浙江公安專科學校工作了十年,教過1985、1986、1987、1988、1989、1990六個年級的學生,帶過一期交警班(1983年至1984年我在杭州市上城區公安局湖濱派出所實習,1991年至1992年我在海寧市公安局河東派出所鍛練),為該校培養基層警官作出過一定的貢獻,也為該校的發展出過一定的力。1992年,該校分給我九蓮新村31幢110單元108室住房一套(小套,不到30平方米)。從該校出來後,我一直住在九蓮新村31幢110單元108室,因家庭經濟困難,未曾買過商品房。

1995年房改的時候,浙江公安專科學校以我已不在校工作為由,沒有讓我參加房改。不久我瞭解到,許多離開學校多年的人都參加了房改,就是我一個人除外(大概是我因政治原因離開的緣故)。於是我去找學校要求買房,但學校說房改已經停止。後來我從社區瞭解到,房改沒有停止,沒有參加過房改的人仍可以參加,這是國家的福利政策,每個公民都可以享受,也是公民應有的基本權利。此後我每年都找學校要求買房,但校長推給後勤處,後勤處推給校長。2011年8月,我到該校去付房租,由於以前交房租的發票丟了,房租就從房改的那天算起,一次性交了一萬多元,相當於房改時買房的錢,也就是說,我為本來屬於自己的房子交了一萬多元房租。我去杭州市房改辦和浙江省省直機關房改辦詢問當年的房改政策,對方回答都是沒有參加過房改的人現在仍可參加,這個政策一直沒有停過。這個說法跟街道和社區的說法是一樣的。杭州市房改辦的人還罵了浙江警察學院,說這種單位「太可惡」,故意刁難人,並說這是侵犯人權的。9月份我去浙江警察學院找後勤處要求買房,後勤處將我的申請交給院長,院長要後勤處去調查我另外地方有沒有房子以及我的經濟狀況。以後我每個月都去學校。12月12日,後勤處的王處長和丁處長對我說,他們調查過了,我沒有房子,家裏也確實很困難。說他們已打報告給院長了,只要院長同意就可以把房子買給我。於是我去找院長傅國良,但傅國良到國外考察去了,我就給傅寫了一封信。2012年1月10日我打電話給傅國良,問他有沒有收到我的信。他說收到了,他批了意見,叫我去找後勤處。第二天我去找後勤處,後勤處的說法已跟以前不一樣了。處長說,院長辦公會議經過「慎重考慮」,決定不同意我買房。此後,我多次向浙江省警學院的主管部門浙江省公安廳上訪。2012年7月17日浙江省公安廳廳長接訪日,我再次上訪,公安廳副廳長張景華接待了我。他說,按國家有關政策,獨立成套的公有住房是可以出售給合法承租人的,但他認為我的住房不是獨立成套的。我向他解釋說,我的住房完全符合獨立成套的標準。他說會去看原圖紙,如果符合獨立套成的標準,會給我一個滿意的答覆。

我的住房是獨立成套的:一是我的住房有廚房、客廳、衛生間、臥室、陽台,完全符合獨立成套的標準;二是當年學校在分房方案上是按小套分給我的。當時有個離休幹部要分個大套,我要分個小套,於是學校就把我住的108室隔一個房間給107室,這樣正好符合一個大套和一個小套的要求。圖紙上,108室和107室都是中套,各有一廚、一衛、一廳、二室、一陽台,108室隔了一個房間給107室後,並沒有改變獨立成套的結構,只不過107室多了個房間,變成了大套,108室少了個房間,變成了小套。如果說108室因少了個房間就不算獨立成套,那麼107室多了個房間算不算獨立成套?如果說他算我不算,那是不是太沒有道理了?所以,要說我的住房不是獨立成套的公租房,是無論如何也說不通的。

9月17日,公安廳信訪室的陳主任約見我,說是代表廳領導向我傳達處理意見。這次廳領導並沒有強調我不是獨立成套的公租房,而是強調了警察學院的「產權」,結果還是不同意我參加房改。陳主任說,如果當時學校辭退你是錯的,那麼不讓你參加房改也是錯的,但現在沒有對你的辭退進行「平反」,所以也就不能將房子賣給你。看來,不讓我參加房改還是和對我的非法辭退聯繫在一起,顯然屬於政治迫害。對我辭退的依據是1989年7月15日公安部【89】公(政治)字56號《關於公安機關辭退公安幹警的規定(試行)》第四條第(四)項「犯有嚴重錯誤,造成不良影響的」。我只是在給學生的信中談了一些自己對當時局勢的看法以及後來提出了退黨申請,這算甚麼「犯有嚴重錯誤,造成不良影響」呢?公安部【89】公(政治)字56號文是當時非常時期的一個臨時性文件,其第四條第(四)項是應付當時情況的一種籠統的說法,這種含糊不清的用語不符合法律規範的要求。23年來的事實證明,我當時的做法並沒有錯,說我「犯有嚴重錯誤,造成不良影響的」沒有任何根據。

申訴人認為,浙江警察學院阻止我參加房改,侵犯了我基本的公民權利。根據國家有關政策的解釋,將產權歸國家所有的公有住房按屬地房改政策出售給合法承租者後,稱為房改房。房改房的銷售對象是承住獨用成套公有住房的居民和符合分配住房條件的職工。根據國務院1994年7月18日頒布的《關於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的規定,每個家庭可以享受一次購買公有住房的福利待遇。根據這些規定,我完全享有購買公有住房的待遇:第一,我是承住獨用成套公有住房的合法承租人;第二,我在該校已工作了十年,是該校職工,該校辭退我僅僅是由於言論自由問題而非其他工作上的原因。應該說,僅僅因為言論不符合執政黨的口味而將國家職工辭退公職是一種非法律行為,是一種侵犯人權的行為。我國在實行市場經濟體制改革後,住房建設投資改為國家、單位、個人三者共同負擔,針對職工工資中未包含住房消費資金的歷史事實,為保障職工居住條件、解決職工負擔住房消費資金的實際困難,國家以房改房的形式對職工進行補償。我作為一名職工,理應得到與別人同樣的補償。我在該校已工作十年,分配的住房符合房改條件。單位出售公房的價格是由房改政策規定,這種低價是國家取消房屋實物分配後對長期低工資勞動職工的補償,並不是公房出售單位給職工的特別優惠。因此,浙江警察學院以我已不在該校工作為由取消國家以房改的形式對我的長期低工資勞動的補償,是違反國家有關房改的政策的。

杭州市政府《關於進一步擴大杭州市區公有住房出售範圍的通知》(杭房改[2002]4號)強調指出「要維護公房承租人享有參加房改購房的權利」。杭州市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2012年2月17日在《出售公有住房若干政策問題解答(十八)》中對市區出售公有住房的對象作了明確規定,即市區出售公有住房的對象是年滿十八週歲,具有市區城鎮常住戶口的公有住房承租人。因此,申訴人無論從國家政策還是從杭州市政府的政策來說,都符合參加房改即購買房改房的條件,浙江警察學院阻止申訴人購買房改房是違法的。為此,申訴人強烈要求上級主管機關嚴肅對待申訴人合法權益受到侵犯的事實,妥然處理申訴人和被申訴人之間的購房糾紛。

此呈
中國公安部部長孟建柱先生

申訴人:呂耿松 汪雪娥夫婦
2012年 月 日

(責任編輯:鄭芬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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