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法律:公寓供暖有問題怎麼辦?

諸葛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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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的冬天已經來臨,家家戶戶的暖氣都已經開始供暖,房東和房客之間因為供暖問題而出現的糾紛也逐漸增多,德國法庭針對一些糾紛做出過一些判決,雖然每個判決只是針對一個具體案例,但是因為德國法庭在審案子時都會參考以前的相關案例,所以瞭解一下以前案例的判決結果,也許可以對自己遇到的供暖問題有所幫助。

供暖時間和室內最低溫度

德國法律裡面沒有規定每年供暖的開始和結束時間,如果租房合同中沒有特別說明,那麼按照慣例,是從當年的10月1日到第二年的4月31日。

室內溫度降到18度時,房東就必須供暖了。如果5月份有倒春寒時,有可能室內溫度達不到18度,這個時候房東也要保證供暖。室內溫度如果只有16度,就已經達到危害人體健康的下限了。

如果租房合同裡沒有寫明供暖期間的最低溫度下限,那麼按照慣例,從早上6點到晚上12點之間室內最低溫度要達到20到22度,有四個德國法庭判決支持上述慣例(慕尼黑高等州法院,WM 59, S. 74;柏林州法院,MM 93, 135;科隆州法院,WM 80, 17;漢堡州法院WM 80, 126)。

如果租房合同中規定供暖期間的室內最低溫度比22度高,那沒有問題。如果低的話,比如定為18度,就不行了,因為這樣的約定是沒有法律效力的(海德堡州法院,WM 82, S. 2;柏林州法院,GE 91, 573)。

夜裡臥室最低溫度不用和白天一樣高,只要達到18度就可以了。如果冬天特別冷,那麼房東有義務保證供暖不間斷(科隆地方法院,WM 80, S. 278)。

何時可以減房租

當房客將暖氣開到最大也無法達到20度這個室內最低溫度時,這就算作房子有缺陷,房客可以要求減少房租,如果暖氣出現問題,完全無法供暖,那麼房客甚至可以要求房租全免,而且也有權利解除租房合同,因為這屬於特殊情況,可以不受解除租房合同必須提前3個月告知的限制。

房客發現暖氣有問題後,房東有義務解決問題,比如購買電暖氣等其他取暖設備。如果房東不解決問題,那麼房客應該警告房東自己將購買其他取暖設備。如果房東仍沒有反應,那麼房客可以自行購買,並找房東報銷費用。

房客是否必須開暖氣?

理論上來說,房客不是必須開暖氣,如果房客就是喜歡在北極般寒冷的溫度下過夜,那麼房東也不能強迫他開暖氣。

但是房客必須注意的是,氣溫過低時有可能對房子造成損壞,比如暖氣凍住了,或者因為取暖和通風不夠而導致房屋牆壁發霉。通常房屋發霉,房客可以要求減房租,但是如果是因為房客使用暖氣的方式不當而引起發霉,那麼房客不僅無法要求減房租,反而還要賠償房東的損失。

如果冬季長時間出門,為了防止暖氣凍住,可以將一把鑰匙交給鄰居,請其定期照看一下。

(責任編輯:文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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