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青蓮:法輪功學員在維護憲法賦予公民的權利

李青蓮

【大紀元2012年02月15日訊】中共非法打壓、迫害法輪功已持續十二年之久,法輪功學員仍不放棄信仰,雖遭血腥迫害,從不以暴治暴,始終如一的採用和平理性的方式向世人講真相,揭露中共的罪惡行徑,這是對世人與社會負責的正義之舉,也是在維護中國憲法賦予公民的合法權利。

(一)堅持修煉法輪功,是在維護公民享有的宗教信仰自由的權利。

懂法律的人都清楚,法律的基本理念是「法無明文不為罪。」中國沒有任何一部法律明文規定修煉法輪功違法。中國《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可見信仰自由是受法律保護的,是中國憲法賦予每個公民的基本權利。然而中共為迫害法輪功,剝奪公民信仰自由的權利,公然將不屬於法律範疇的江澤民的講話,《人民日報》社論、公安部的通告,最高法院、檢查院的司法解釋(其中未提法輪功一個字)與《刑法》三百條(也未提法輪功一個字)強加給法輪功。此舉是以權代法,強制民意,褻瀆法律,法外施法,踐踏人權的行為。

《世界人權宣言》第十八條規定:人人有思想、良心與宗教自由的權利。《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八條規定:人人有權享受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信仰自由是全世界公認的普世權利,是中國憲法賦予每個公民的神聖權利,中共迫害法輪功不但違反了中國憲法,而且也違背了國際法。

(二)製作、散發資料、講真相是在行使公民享有的言論自由權,維護民眾的視聽權知情權在迫害法輪功問題上,中共強迫各級政府、法律、公共媒體等部門直接參與迫害,信息封鎖,上下一言堂,對法輪功極盡污蔑誹謗之能事。違背了中國《憲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剝奪了法輪功學員受到污蔑時申辯理由,說明事實真相的權利;剝奪了民眾的視聽權和知情權。在此等情況下,法輪功學員向社會各界申訴冤情,澄清事實真相,揭露中共殘酷迫害和野蠻行徑的舉措,是行使憲法賦予公民的合法權益的體現。沒有中共的無理迫害,就不會有法輪功學員的和平講真相。

(三)揭露中共的殘酷迫害、野蠻行徑,是在維護公民的生存權利。

中共對法輪功學員人權的踐踏與剝奪是全方位的。在江澤民「名譽上搞臭、經濟上搞垮、肉體上消滅」的滅絕政策下,實行精神折磨和肉體摧殘,所用的手段都是極其卑劣、下賤、殘酷的。

1.限制人身自由,侵犯人權。非法監視、跟蹤;監聽電話;不准網上通信;私拆信件;扣壓身份證;外出請假;上門騷擾;隨意非法抓捕、拘留、勞教、判刑;勞教期滿(或未滿)又判刑;「保外就醫」再收監;關洗腦班;關精神病院等。

2.手段下賤、卑劣、剝奪人權。酷刑折磨;注射有毒藥物;活體摘取器官牟利;長時間不許睡覺;性虐待、強姦;隨意非法抄家、沒收財產、罰款;開除公職;停發工資;扣發退休金;株連單位、家人;限制升學、就業、升遷、出國、旅遊等。樁樁件件,罄竹難書!

中國《憲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的權利;第三十七條規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第三十八條規定: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第三十九條規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第四十條規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中共對法輪功的迫害,從沒講過法律,歷次的整人運動也從來沒講過法律!

了解法輪功的人都知道,修煉法輪功有百利而無一害。請看當初中國民眾對法輪功的讚譽:

學生修煉法輪功,品學兼優樣樣行。教師修煉法輪功,教書育人好園丁。
病人修煉法輪功,疾病全無一身輕。醫生修煉法輪功,不正歪風一掃空。
犯人修煉法輪功,做人理念分得清。法官修煉法輪功,執法如山不詢情。
農民修煉法輪功,遵紀守法講文明。工人修煉法輪功,產品品質不放鬆。
商人修煉法輪功,貨真價實不坑蒙。領導修煉法輪功,廉潔奉公真英明。

人人修煉法輪功,道德準能快回升!

中共迫害法輪功後,中國人的道德急速下滑,幾盡崩潰。環境惡化,災禍連綿,貪腐當頭,假貨氾濫,黃賭遍地,見利忘義……公民的生存權利受到嚴重威脅、損害。每個中國人都不應逆來順受,行使憲法賦予的神聖權利,揭露、抵制這場倒行逆施的迫害,道德才會回升,人心才會歸正。這才是推動人類社會文明進步的正義之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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