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青蓮:中共獨裁暴政體制下的法律

李青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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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1年04月16日訊】法律是匡扶正義,懲惡揚善,除暴安良,保護公民的。然而獨裁暴政體制下的中共假借法律實施專制,運用法律殘害公民。從以下幾方面足以揭開中共法律的面紗。

一.黨魁至上,無視法律,為所欲為。

中國《憲法》明確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然而中共黨魁們的作為,令人瞠目結舌。毛澤東的一個指示,導致中國人在他不斷發動的為洩私憤,玩弄權術,破壞傳統、破壞倫理綱常的黨內外整人的政治運動中,是非顛倒,親友反目,使得無數的國人冤死,國民經濟停滯不前。鄧小平的一個意旨,導致「六四」血洗天安門廣場,致使國人自私自利,自我保護意識越發膨脹,唯利是圖,唯錢是舉,善惡不分,道德急速下滑,黃賭氾濫,官商勾結,政匪一家。生態失衡,環境惡化。江澤民一個講話,動用了全部國家機器,國民經濟四分之一的財力,迫害符合國家法律「公民有信仰自由」的以「真、善、忍」為準則的法輪功群體。威逼利誘黨、政、司法部門,脅迫全國人民參與,捲入了這場史無前列的,以造假為手段,已達十年之久的迫害當中,重蹈了「指鹿為馬」的覆轍,致使善惡標準被顛覆,國人良知泯滅。從根本上毀壞了國人的道德。胡錦濤的一個觀點,全國上下,政績為大,繼續大搞面子工程;唯權是舉,名曰民主,實為獨裁;名曰和諧,實為暴政;名曰為民,實為害民,繼續迫害,打擊法輪功群體、維權人士、異議人士。樁樁件件,沒有道義、原則,何法可依!

二.制定法律,濫用權力,偷換法律概念。

中共迫害民眾假借的所謂法律,一是勞動教養制度,二是《刑法》。勞教制度的依據是1957年頒布的「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屬於「行政法規」。它隨意性強,不經司法程序,直接由公安機關或黨政領導(既所謂的勞動教養委員會)決定。就可以限制人身自由1—3年,甚至4年。根據中國《憲法》、《立法法》、《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凡限制人身自由的規定,必須由法律設定。在中國,制定法律的機構唯全國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這個最高的權利機構,而國務院不具備這樣的權利。勞教制度與《憲法》規定的「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相違背,褻瀆了法律的尊嚴。勞教制度也違反了1998年10月中國政府簽署的《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公約》第九條規定:「人人有享受人身自由和安全,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除非依照法律所確定的根據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剝奪自由」。由此可見以勞動教養的形式對公民作限制人身自由的處罰是法外施法,是強制民意,剝奪人權的違法行為。

中國《憲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行駛立法權,其他任何國家機關和個人都沒有立法權,只有執行權。《立法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法律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然而1999年7月,中共將民政部的規定、公安部的通告作為「依法取締」法輪功的依據,拉開了迫害的序幕;為使迫害升級,同年10月,又將沒有立法權和法律解釋權的最高檢察院、最高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釋」(其中未提法輪功一個字)和《刑法》300條(也未提法輪功一個字)強加於法輪功,作為迫害的所謂法律依據。《刑法》總則規定:「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罰;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上述可見,中共在制定法律上偷換概念,濫用權力,混亂法律,目的是愚弄國人,達到它迫害人的目的。

三.實施法律,不講法律程序,隨心所欲。

毛澤東竊政初期,想迫害誰,只需一個指示,操控工作組行事,文革期間操控專政組行事;鄧小平執政期間,只需一個意旨,操控軍隊行事;江澤民在位期間,只需一個講話,操控「六一零」迫害善良,打擊正義。僅以迫害法輪功為例,有多少法輪功學員未經任何司法程序,沒有任何手續,就被非法抄家、勞教、判刑,關進精神病院,乃至關進集中營被活體摘取器官;有多少法輪功學員被非法勞教後又被騙回當地非法判刑……稍懂法律的人都知道,檢查院是監督同級執法部門執法的,對如何實施法律是十分清楚的,特別是有罪無罪的界定。事實上,非但不制止執法部門的錯誤行為,反而變本加厲,使迫害升級。法院非法庭審時,阻止、干涉,甚至不允許律師做無罪辯護(更有甚者,中共指使司法部門迫害正義律師),明目張膽的踐踏法律,草菅人命,製造驚天冤案。人大這一既有立法權,又有監督一府兩院(政府、檢察院、法院)的職能部門也坐視不管,任其執法人員公然混亂法律程序,執法犯法。如果這些人不是不學無術,不是利祿熏心,不是良知無存,那就是懼怕這個政黨的殘暴,它的整人術居人類邪惡之首。

勿需多言,以上足以揭開中共法律的面紗,可謂窺一斑見全豹:打著法律的幌子,褻瀆、違反法律;打著人權的幌子,破壞踐踏人權。表面道貌岸然,實質邪惡至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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