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12年02月23日訊】【大紀元記者黃靜榮綜合報道】高等法院昨日繼續審理政府就外傭爭取居港權案司法覆核判決的上訴。代表外傭的一方陳詞指,政府的出入境措施不可凌駕《基本法》,剝奪外傭居留權。
代表外傭的資深大律師李志喜指,政府上訴陳詞提到給予外傭居港權對社會和經濟的影響,法庭不應該去考慮,因為今次案件主要是處理如何解釋《基本法》的相關條件。
李志喜指,主權移交後有了《基本法》,香港立法機關不再享有決定哪些人有居港權的絕對權力。即使政府有權實施出入境管制,但這些管制措施不可剝奪部份人根據《基本法》享有的權利,否則是「妹仔大過主人婆」。
她又指,基本法24條第二款及第四款,分別列明中國公民及非中國公民,只要在香港住滿7年就有權申請居港權。回歸後以憲法主導,政府無權再加上限制,令外傭不符合「通常居港」,不能申請居港權。
上訴庭副庭長司徒敬向李志喜提出疑問,一些本來受到入境條例限制的難民,例如越南難民,是否在主權移交後,可以根據《基本法》享有居留權。
李志喜就回應指,越南難民來港時沒有身份證,而且他們只是短暫在香港逗留,正在等其它國家收容,不可以視為在香港通常居住。李志喜亦以主權移交前的外籍公務員為例,指他們同樣基於工作來到香港,有權申請居港權,但為何外傭就不能這樣做。
去年9月,高等法院裁定入境條例指外傭不得被視為通常居港的條文,違反《基本法》,將案中外傭申請居港權個案發還人事登記審裁處,政府隨後提出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