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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 3月15日前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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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2年02月09日訊】(大紀元記者李擷瓔台灣嘉義報導)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9日回答嘉義市陳先生來電詢問:101年5月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不想適用國稅局寄發的稅額試算通知,該於何時提出申請。另外,申請不適用(撤銷)稅額試算服務暨變更郵寄地址方式有那些。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答覆: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欲主動申請(撤銷)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暨變更郵寄地址請於101年2月15日至3月15日止透過網際網路或郵局或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請,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者,以後年度不需再行申請,國稅局將不再為您寄發稅額試算書表,請於101年5月31日前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申請不適用(撤銷)稅額試算服務暨變更郵寄地址方式如下:
1、網際網路申請:以內政部核發的自然人憑證、財政部審核通過的金融憑證、或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100年12月31日戶口名簿戶號於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網站(網址:http://tax.nat.gov.tw)點選「稅額試算服務」/「稅額試算服務申請」辦理線上申請。

2、以郵寄、傳真寄(送)達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郵寄申請者以原寄郵局的郵戳日期為申請日,並應檢附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以憑檢。3、臨櫃方式提出申請:臨櫃申請者請檢附國民身分證正本。4、已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的民眾,欲恢復原試算資格者:亦得於上述期間,原採線上申請不適用者,得以憑證為通行碼透過網際網路辦理申請;原採書面申請者,請攜帶身分證及印章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以書面撤銷原申請。

(責任編輯:王愉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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