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體促襲警檢控交律政司決定

【大紀元2012年07月11日訊】(大紀元記者站香港報導)香港人權監察昨日向剛履新的律政司司長袁國強發公開信,指現行法例中兩項襲警罪容易引起司法不公,更質疑警方以罰則較重的罪行針對集會遊行人士,要求所有襲警檢控均需交由律政司決定。

人權監察指,現時兩項襲警罪行分別為《警隊條例》第63條及《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兩者內容相若,但罰則就大有分別:前者為罰款5,000元及監禁6個月,法院有權判處緩刑;但後者可判監禁2年,法院更無權判處緩刑。

團體強調,處理襲警罪行時,警方有明顯利益衝突,因此警方不應有任何酌情權決定是否檢控,以及在兩項襲警罪行中二擇其一;否則便會製造機會給警方濫權打壓和針對示威人士。

人權監察引用數據顯示,在02至05年間,集會遊行人士因涉嫌襲警而受檢控的個案共有2宗,全部以罰則較輕的《警隊條例》提出檢控。但到了07至09年,遊行人士的襲警檢控數字大幅飆升至24宗,更全數以罰則較重的《侵害人身罪條例》提出檢控。聲明指:「上述數字令人有強烈理由質疑:自2007年起,參與集會遊行人士的襲警案件受到警方針對,警方選擇罰則較重的襲警罪行檢控他們。……這些數字也令人質疑檢控時的司法公義,是否得到彰顯。」

人權監察要求律政司從速改革兩項襲警罪行的檢控政策和程序,在檢控前就必須交由律政司全權指示處理,律政司亦須謹慎審視案情,確保控罪恰當;長遠應諮詢公眾,檢討如何統一兩項襲警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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