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促袭警检控交律政司决定

【大纪元2012年07月11日讯】(大纪元记者站香港报导)香港人权监察昨日向刚履新的律政司司长袁国强发公开信,指现行法例中两项袭警罪容易引起司法不公,更质疑警方以罚则较重的罪行针对集会游行人士,要求所有袭警检控均需交由律政司决定。

人权监察指,现时两项袭警罪行分别为《警队条例》第63条及《侵害人身罪条例》第36(b)条,两者内容相若,但罚则就大有分别:前者为罚款5,000元及监禁6个月,法院有权判处缓刑;但后者可判监禁2年,法院更无权判处缓刑。

团体强调,处理袭警罪行时,警方有明显利益冲突,因此警方不应有任何酌情权决定是否检控,以及在两项袭警罪行中二择其一;否则便会制造机会给警方滥权打压和针对示威人士。

人权监察引用数据显示,在02至05年间,集会游行人士因涉嫌袭警而受检控的个案共有2宗,全部以罚则较轻的《警队条例》提出检控。但到了07至09年,游行人士的袭警检控数字大幅飙升至24宗,更全数以罚则较重的《侵害人身罪条例》提出检控。声明指:“上述数字令人有强烈理由质疑:自2007年起,参与集会游行人士的袭警案件受到警方针对,警方选择罚则较重的袭警罪行检控他们。……这些数字也令人质疑检控时的司法公义,是否得到彰显。”

人权监察要求律政司从速改革两项袭警罪行的检控政策和程序,在检控前就必须交由律政司全权指示处理,律政司亦须谨慎审视案情,确保控罪恰当;长远应咨询公众,检讨如何统一两项袭警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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