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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高院5裁決 取消在線音樂試聽版稅

2012-07-13 10:45 中港台時間|2014-08-15 01:55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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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2年07月13日訊】(大紀元記者李平編譯報導)週四(7月12日),加拿大高級法院就2011年12月5項版權糾紛宣布5項裁決,其中一項裁決是規定在線音樂店無需向出版商與作詞人支付歌曲和音樂試聽版權費。

2007年,版權局將蘋果等電子音樂商店的歌曲試聽(通常僅持續30秒)界定為「研究行為」,不構成侵權,因此也無需支付版權費。

隨後,加拿大作曲家、作詞家和音樂出版商協會(SOCAN)就版權局此決定上訴至高院,最後敗訴。此前羅渣士、貝爾和科研等幾大網絡供應商對《版權法》中措辭不清向高院提出上訴,稱哪些行為構成公眾電信傳輸概念不明。

當天高院裁決還明確了網絡服務提供商在電子音樂消費中的角色,裁定個別文件下載不構成公眾傳播,但一次性音樂流量構成公眾傳播行為。

此前,由於網絡服務提供商推動了在線音樂消費,「公眾」一詞定義曾允許SOCAN對網絡服務提供商收取版稅。

網絡服務提供商就這一點對高院上訴中表示,《版權法》中的「公眾」一詞存在誤解,個人音樂消費行為應不在此列,因此無需向SOCAN支付版稅。

當天第2項裁決是:高院推翻了SOCAN對這類下載行為徵收版稅的要求,但仍裁定流量下載構成「公眾傳播」,因此必須支付版稅。

高院第3項裁決是:視頻遊戲下載過程中所用音樂不得徵收性能版權費。過去徵收這類版權費的法律術語和上述網絡服務提供商一案中的「公眾傳播」一詞相似,視頻遊戲業曾希望制定和CD購買相同的遊戲下載標準。

第4項裁決是:唱片公司和錄音者本人不得徵收電影和電視原聲帶版權費,因為電影和電視原聲帶和傳統錄音性質上完全不同。

最後一項裁決是:公立學校課堂用書本複印行為符合版權法,但此裁決還將返回版權局重新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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