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12年07月17日訊】【大紀元記者莫森綜合報道】立法會昨日三讀通過建築物條法例修訂條例草案。屋宇署人員日後巡查劏房時,業主若不合作,可向法庭申請手令破門入屋。
暫時兼任發展局局長的財政司司長曾俊華表示,屋宇署巡查違規劏房時,往往遇到不合作的業主阻撓,今年首4個月屋宇署針對違規劏房巡查了近1,400百個單位,約六成半都遇到困難,因此提出草案,賦權予建築事務監督,在有合理的理由下可向法庭申請手令,進入處所調查劏房。
政府同時採納議員意見加入兩項條款,包括只有在單位嚴重僭建,或影響結構穩定、公眾衛生或消防安全時,屋宇署方可申請手令。法例亦訂明,業主如果不遵從清拆令,屋宇署會對工程徵收附加費。如果有人拒絕分擔業主立案法團清拆僭建的費用,亦會被懲處。另外,條例同時引入招牌監管制度,處理現存違例招牌的安全問題。
在會上,曾俊華回應議員質詢時表示,明白有議員認為屋宇署可申請手令進入私人地方,或影響私有產權和私隱。但現時屋宇署針對樓宇內部的違例事項在執法時存在困難,一旦獲發手令,屋宇署在破門前,會先積極聯絡業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