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煉法輪功應受中國法律保護

人氣 6

【大紀元2012年08月27日訊】自一九九九年以來,在中國大陸修煉法輪功就遭到了來自中共的打擊。中共的打擊是通過政府、警察、勞教所、監獄、法院等實施的,也就是說中共對法輪功的鎮壓動用了法律工具。但是,中共這些行為的實質是打著法律之幌行迫害之實,一方面踐踏人權,一方面卻又要披著法律的外衣欺騙百姓,這本身也是對法律的踐踏。因為依據中國憲法,修煉法輪功是應當受中國法律保護的。現在說明為甚麼說修煉法輪功應當受中國法律保護。

一、根據《憲法》關於保護公民人身自由的規定,修煉法輪功應受中國法律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法輪功只有五套簡單易行的煉功動作;其煉功動作對別人沒有任何傷害,所以屬於行使人身自由範疇。法輪功修煉需要在日常工作生活中按照「真、善、忍」修煉自己,不損害他人、不侵犯其他任何人的合法權利,所以也是行使個人人身自由的範疇。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是法律的法律。因為修煉法輪功屬於憲法保護的人身自由範圍內,所以中國的法律應當對法輪功修煉予以保護。

二、根據《憲法》關於保護公民信仰自由的規定,修煉法輪功應受中國法律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

根據以上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所信仰的對象可以是宗教、也可以不是宗教(當然也可以沒有信仰)。法輪功學員修煉法輪功,就是按照「真、善、忍」的準則提高自己的思想境界與道德修為,信仰「真、善、忍」。所以法輪功修煉屬於憲法保護的信仰自由範圍,所以中國的法律應當對法輪功修煉予以保護。

三、中共破壞法律實施,導致法律部份癱瘓,不能發揮保護法輪功修煉的功能

在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以前,就有部份人利用手中的權力挑起事件,對法輪功學員和國家形象造成嚴重傷害。在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以後,公安部、民政部下發了違反憲法與法律的行政命令、決定,《人民日報》、中央電視台等媒體廣泛登載、播放誣陷法輪功的不實之詞。大量法輪功學員本著對社會負責、對國家負責的態度,向各個國家機關反映真實情況。

廣大法輪功學員向各個國家機關反映,是期望法律發揮其應有的功能——保護善良。因為按照中國憲法,按照法輪功學員對法律和情理的樸素理解,修煉法輪功是應當得到法律保護的,公安部、民政部的違法政令與決定是應當撤銷的,《人民日報》、中央電視台等不實誣陷之詞是應當糾正的。

但是,許多國家機關都沒有履行其職責,沒有能夠制止和撤銷非法政令與決定,沒有能夠糾正不實的誣陷之詞。原因是這些國家機關都受中共的領導,而中共無視憲法的規定,已經決定迫害法輪功、禁止法輪功。為此,中共不惜破壞法律實施,使這些國家機關不但在保護法輪功方面不作為,更被中共利用來參與迫害,致使法律根本不能發揮保護民眾的功能。

四、中共破壞法律實施,導致司法機關不但沒有保護法輪功,反而成為迫害的馬前卒

從一九九九年開始,中共就利用公安系統、檢察院、法院對法輪功判處刑罰,或者利用勞教委員會對法輪功學員非法勞教,或者採取其它手段強制關押。法輪功教人修心向善,對修煉者個人、對家庭、對社會都有益,與邪教無關。可是公安、檢察、法院等毫無依據的將法輪功作為「×教」,予以打擊,從而使自己淪為迫害法輪功的馬前卒,其實是由於中共的領導、逼迫所致,是由於中共憑藉自己「對政法工作的領導權」而破壞法律實施所致。

與此同時,也有法輪功學員不畏強權,向法院、全國人大代表提出對江澤民的訴訟(因為基本證據表明,是江澤民直接挑起、決策了對法輪功的迫害、禁止政策)。但是司法機關不但沒有受理,反而將提出控訴的法輪功學員、合法公民予以關押、勞教。司法機關在保護公民方面,同樣失去了功能。這同樣是中共破壞法律實施所致。

綜合以上,修煉法輪功屬於憲法規定的人身自由與信仰自由的範圍,所以應當受到中國法律的保護。但是由於中共破壞法律實施,導致法律部份癱瘓,不僅不能發揮保護法輪功修煉者的功能;甚至使司法機關淪為踐踏法律、迫害法輪功的馬前卒。

--轉自明慧網

(責任編輯:簡陽)

相關新聞
游雲:告誡那些為中共賣命的幫兇
一名「陪教」揭湖北省「法制教育所」黑幕
「謊言說上一千遍」張健談中共迫害法輪功
正義伸張 港法輪功真相點清除惡黨橫幅
如果您有新聞線索或資料給大紀元,請進入安全投稿爆料平台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