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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汽電巧立名目發獎金 遭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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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9月1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葉素萍台北18日電)監察院調查發現,台電轉投資的台汽電公司,一再以各種名目核發獎金,違反公司章程與公司法,台電卻沒能及早發現,遭糾正。

監察院今天通過監委程仁宏、楊美鈴、洪昭男、劉玉山提案,糾正台電公司。

查案監委指出,台灣汽電共生公司從民國89年起,多次發放各種名目獎金,包括89年度發放開發星能、森霸2家公司電廠案件開發成功獎金新台幣1000萬元,最高一人拿到獎金131萬元;96年發放星元案開發成功獎金及專業服務費參與人員獎金2500萬元,最高一人發放獎金330萬元。

監委說,台汽電97年及98年發放星元電廠案趕工獎金496萬元,98年發放星元電廠完工獎金8303萬元,最高一人發放獎金達1000萬元,遭外界質疑後,又在99年及100年收回完工獎金3790萬元。

監委指出,台汽電發放獎金過程,違反公司章程、公司法規定,而且有「球員兼裁判」的情形,台電沒有及早發現、督促檢討,有違失。

另外,監委也發現,依規定,台汽電的專任公股董監事當年度支領報酬,非固定收入總額如果超過固定收入總額部分,應繳作台電公司的收益,然而,台電公司一直到監院約詢此案時,才知道台汽電某位前董事長的非固定收入562.2萬元,高過其固定收入311.76萬元,超過250.44萬元。

監委說,台電疏於管理公股代表的報酬,沒能確保公司收益,有違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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