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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證人不在場 代筆遺囑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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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9月2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25日電)黃姓男子在父親過世後拿出遺囑,主張父親的女兒不得分配財產。最高法院認為見證人於遺囑書立時不在場,判遺囑無效。

根據判決書指出,黃姓老翁於民國97年間死亡,他的兒子提出黃姓老翁於95年間書立的遺囑,主張父親的女兒不得分配財產,僅可拿特留分。

黃姓老翁的其他繼承人提起訴訟,指控父親的代筆遺囑製作過程有瑕疵,見證人都未在場親聞,請求法院確認遺囑無效。

黃姓男子主張,代筆人草擬遺囑後,向2名見證人宣讀並當場同行簽名,雖2名見證人在遺囑書寫時在代書事務所外抽菸,但都有聽到父親的口述內容。

法院一、二審審理認為,代筆遺囑須由遺囑人指定3人以上的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見證人中1人筆記、宣讀、講解,再由全體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

法院認為,2名見證人都未耳聞黃姓老翁口授遺囑內容,也證稱不了解遺囑中「特留分」、「遺囑執行人」的意思,無法期待他們可確認代筆人筆記內容符合遺囑人口授意旨,判代筆遺囑無效。

最高法院駁回黃姓老翁兒子的上訴,仍判遺囑無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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