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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消防救災致損失 擬可請求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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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9月6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謝佳珍台北6日電)行政院會今天通過消防法修正草案,增訂火災處所及其周邊的土地、建物等,因搶救遭受破壞損失時,民眾得請求補償。

現行消防法規定,消防人員為達救災目的,得損壞火災處所及其周邊的土地、建物;各地方政府「得視實際狀況酌予補償」,但對應負引起火災責任者,不予補償。

行政院會上午通過修正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草案增訂火災處所及其周邊的土地、建物、車輛、其他物品,因為消防人員搶救時而遭受損壞或限制使用,「致其財產遭受特別犧牲之損失時,得請求補償」。

草案規定,損失補償應以金錢補償,並以補償實際所受的損害為限。損失補償自知有損失時起,2年內請求;自損失發生後,經過5年者,不得請求補償。

為有效嚇阻非消防專業技術人員,違反規定從事消防安全設備的設計、監造、裝置、檢修,這次修法也加強罰則,由原本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改為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草案也刪除集合住宅消防安全設備的檢查,由政府機關編列預算支付的規定。

集合住宅的消防安全,由內政部依規定協調各縣市消防機關輔導未成立管理委員會的集合住宅儘速依相關條例成立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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