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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業放流水 環署增管制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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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魏紜鈴台北3日電)環保署今天預告訂定化工業放流水標準,除原有管制項目外將氨氮分二階段列入管制,並新增14項有機物及2項重金屬予以規範。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質保護處說,氨氮排入環境水體後,會消耗水中溶氧,造成水質惡化、水體優養化及危害水中生物等情形,而部分有機化合物致癌性較高、特定製程使用的重金屬也可能排入水體,有必要納入管制。

管制項目另包含現行放流水標準所列具化工業特性的項目,總計管制49項。環保署指出,化工業的氨氮管制,依既有或新設業者,規範不同限值及緩衝期因應。

新設業者的限值為20mg/L,從發布日施行。既設業者依是否具高含氮製程區分,非高含氮製程的既設業者限值為20mg/L,從明年7月1日施行,如需進行工程等改善措施者,得提出放流水污染物削減管理計畫,經核定並依計畫內容執行者,其管制可以延後到民國105年7月1日施行。

高含氮製程的既設業者分二階段管制,第一階段限值為150mg/L,從105年12月31日施行;第二階段因須配合改善廢污水處理設施,給予較長緩衝期,但最遲至107年12月31日應符合60mg/L。

另基於風險管理及污染預防,增加鈷、鋇2項重金屬,苯、乙苯、三氯甲烷、二氯甲烷、1,2-二氯乙烷、氯乙烯、三氯乙烯、硝基苯計8項揮發性有機物及DEHP、DMP、DBP、BBP、DEP及DNOP等6項塑化劑,均從明年7月1日起施行。

其中,1,2-二氯乙烷和氯乙烯如需進行工程等改善措施者,得提出放流水污染物削減管理計畫,經核定並依計畫內容執行者,其管制得延後至105年7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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