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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业放流水 环署增管制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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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3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魏纭铃台北3日电)环保署今天预告订定化工业放流水标准,除原有管制项目外将氨氮分二阶段列入管制,并新增14项有机物及2项重金属予以规范。

行政院环境保护署水质保护处说,氨氮排入环境水体后,会消耗水中溶氧,造成水质恶化、水体优养化及危害水中生物等情形,而部分有机化合物致癌性较高、特定制程使用的重金属也可能排入水体,有必要纳入管制。

管制项目另包含现行放流水标准所列具化工业特性的项目,总计管制49项。环保署指出,化工业的氨氮管制,依既有或新设业者,规范不同限值及缓冲期因应。

新设业者的限值为20mg/L,从发布日施行。既设业者依是否具高含氮制程区分,非高含氮制程的既设业者限值为20mg/L,从明年7月1日施行,如需进行工程等改善措施者,得提出放流水污染物削减管理计划,经核定并依计划内容执行者,其管制可以延后到民国105年7月1日施行。

高含氮制程的既设业者分二阶段管制,第一阶段限值为150mg/L,从105年12月31日施行;第二阶段因须配合改善废污水处理设施,给予较长缓冲期,但最迟至107年12月31日应符合60mg/L。

另基于风险管理及污染预防,增加钴、钡2项重金属,苯、乙苯、三氯甲烷、二氯甲烷、1,2-二氯乙烷、氯乙烯、三氯乙烯、硝基苯计8项挥发性有机物及DEHP、DMP、DBP、BBP、DEP及DNOP等6项塑化剂,均从明年7月1日起施行。

其中,1,2-二氯乙烷和氯乙烯如需进行工程等改善措施者,得提出放流水污染物削减管理计划,经核定并依计划内容执行者,其管制得延后至105年7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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