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武漢張人強案上訴武漢中院 法院欲匆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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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3年11月21日訊】2013年11月20日星期三,晴天,上午九點,張人強和律師來到武漢中院,是按照本週一法院上午九點多一個女士來電約我今天過來瞭解案子情況!據她說自己是實習生:我問她是開庭嗎?她不知道!我問她是哪位法官負責我的案子?她不知道!為甚麼沒有傳票?要不要帶律師!她說隨便你!真的搞得我不知所措。

我們在等待的地方,碰到被上訴人武漢江岸房地產公司的律師和被上訴人孫太友。大家打電話約談法官,差不多半小時,來了兩個女士一下子報了八九個名字,也包括我!我倒覺得這是幹嘛?原來真的法院的確不一樣,利用這個時間給其它案子發判決書呢!武漢中院真是高效呀!

不認識的人走後,剩下的上訴人、被上訴人都是熟面孔!還有兩個女法官!她們也不客氣準備開庭審理!我覺得怪怪的感覺,就問法官今天不是問問情況嗎?怎麼又像上次余小喬一樣書面審理!你們只是要我來談談,我好多材料都沒有帶來!不知道你們甚麼意思?還準備製造冤案嗎?武漢中院真的是中國冤案作坊嗎?

我堅決要求公開審理此案!法官說我們也是為了你們儘快結案!都到年底了!你們上訴只有30天時間,不然庭長、合議庭沒時間審查你們的案子!我說為了你們結案準備又製造冤案?我們要正常公開開庭,而且還要重新質證和找證人證言,證明我們的從頭到尾履行法律法規職責的事實!

兩位美女法官有些不爽,那你們就等等我們和院領導合計合計,給你們安排開庭時間!直到中午下班時間,才給我們開庭傳票!

以下為張人強的打官司事由:

上訴人(一審原告):張人強,男,漢族,1967年3月5日出生,住武漢市江漢區長堤街938號1樓6號,系武漢寶邦實業服裝營銷分公司總經理,公民身份證號:420104196703053616。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武漢市江岸區房地產公司,住所地武漢市江岸區洞庭街35號3棟1-3層1室。法定代表人:余曉毅,系公司董事長。被上訴人孫太友(一審被告):男,1958年5月30日出生,漢族,住武漢市江岸區吉慶103號。身份證號:420102195805300035

上訴人不服武漢市江岸區人民法院(2013)鄂江岸民重字第00002號民事裁定書,現依法提出上訴,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裁定,裁定一審法院受理上訴人的起訴。2.支持上訴人一審提出的訴訟請求。事實與理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屬典型的用公權力干涉私權力。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武漢市江岸房地產公司之間的租賃合同關係是長期的、連續的、固定的,雙方自2000年建立租賃關係後至從未間斷。在此期間內,雙方對合同主體從未提出異議,對對方的身份亦是認可的。

且本案在長達兩年的訴訟過程中,無論是最開始的一審,二審,還是後來的重審,在庭審查明當事人身份時,各方對身份均予以認可,未提出過異議,此節事實有庭審筆錄為證。因此,武漢市江岸區中山大道1227號(一層)門面房的實際承租人應為上訴人張人強。

一審法院核實的證據《租賃合同》落款處蓋有武漢寶邦實業有限公司服裝營銷分公司之印章,原因繫上訴人為該公司負責人,其落款蓋章僅是證明上訴人的身份所用,法庭調查時上訴人多次作出解釋。合同中最重要的是意思自治原則,對合同雙方都認可的且不違法的事項,人民法院無權改變。而一審法院僅憑該章即強行改變合同當事人,顯然是不妥的,於法無據。此舉必將導致產生以司法判例干涉市場經濟的惡果,不利於培養契約精神,依法應當予以撤銷。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在審理本案時查明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導致裁定錯誤,現上訴人依法提出上訴,請二審法院支持。

此致
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張人強
二○一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責任編輯:許夢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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