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燕益:冉文傑、楊建軍等涉嫌瀆職犯罪的不當失職行為之控告專函

人氣 5
標籤:

【大紀元2013年05月06日訊】

冉文傑、楊建軍等涉嫌瀆職犯罪的不當失職行為
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謝燕益
緊急報案舉報控告專函

我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謝燕益,北京市凱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我的聯繫電話是:010-69071509,手機13520232026。
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陽區西大望路3號藍堡國際中心1座1106室
郵編:100026

我作為冉文傑、楊建軍等涉嫌瀆職犯罪一案之控告人,認為在本控告人受當事人張憲家屬委託擔任其代理律師期間,多次受到非法干預。有關方面肆意違法、踐踏刑事訴訟制度、行政訴訟制度致使當事人的辯護權、申訴權遭到無端剝奪。有關方面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之行徑已經造成並將繼續造成冤假錯案。其行徑對當事人及其家屬造成嚴重傷害,對社會產生了惡劣影響、構成極大危害、情節十分嚴重,不依法嚴懲不足以維護憲法、法律權威;不足以挽回政府的政治聲譽及執政形象;不足以保障基本人權;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等國家法律的有關規定對下列人員提出舉報控告: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冉文傑職務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局長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楊建軍職務河北省香河縣公安局長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肖廣平職務河北省香河縣公安局副局長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石克森職務河北省香河縣公安局黨委常委看守所所長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楊XX職務河北省香河縣公安局國保大隊隊長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曹XX(女)職務河北省香河縣公安局國保大隊副隊長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李XX職務河北省香河縣看守所警官警號:07821

提出對以上相關責任人的控告,是基於控告人相信,國家機器無意識,國家的正當意志不是靠上天恩賜而來的,也不是任何某一個人或某幾個人能夠決定的,而是,要通過體制內外堅守天理、國法的良知正義力量歷經艱苦卓絕的努力,用合法意志戰勝違法意志得來的。每一個人民警察、檢察官、法官、政府工作人員;每一個律師、記者、教師、社會公民,哪怕地位再卑微,力量再弱小,只要願意付出一份努力,願意改變個人違法意志凌駕於法律制度之上的歷史與現狀,並且相信未來中國,公民意志一定能夠戰勝專制意志,願意看到因法治中國的早日到來,自己及家人、子孫後代的合法權利能夠得到持久的保障,改變沒有法治保障,大家都是「弱勢群體」的現狀。並且願意看到,國家因公民意志愈加覺醒、法治精神日益彰顯而得以真正強大。通過無時無刻不存在的合法意志與違法意志的較量,最終使法治中國的夢想早日實現!由於上述信念,控告人在自己當事人身陷囹圄之時,此前多次被非法拘禁、非法迫害、非法勞教,而今又被非法拘禁非法勞教近9個月,有關方面至今不向家屬送達相關法律文書,其申訴權、辯護權受到非法剝奪。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利、控告人的執業權利,維護法律權威,為求真正的減少社會對抗,為求最大限度地防止社會對立,面對強權恣意妄為,控告人別無選擇,只有窮盡法律手段對濫用權力者、違法瀆職者追究到底,讓其付出必要的違法代價。

控告人希望通過控告追訴的努力,讓違法者欲將人為製造的案件政治化的企圖大白於天下;讓更廣泛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社會公眾知曉當事人張憲原係河北省香河縣公安局優秀民警,僅僅因其個人信仰(張憲是法輪功信仰者)多次被非法拘禁非法勞教非法迫害,導致其家破人亡,其老父年邁體衰,母親因張憲被抓鬱鬱而終,臨終前苦盼兒子張憲從勞教所回家探視的願望永遠落空。控告人認為,對包括張憲在內的法輪功學員僅僅因其堅持信仰就進行強制學習、勞教、判刑等種種迫害做法都是違憲違法的行徑,這種行徑是個別人的錯誤,根據憲法、黨章可知,這種做法根本不是執政黨的意志、國家的意志,而是凌駕於憲法法律之上反法治、反黨、反國家、反人類的行為,實施這種倒行逆施行徑的人,不管他們是誰?地位多高?他們才是真正的國家敵人!這一行徑已經造成了嚴重的人道災難、社會混亂、國家分裂,它違背天理、國法、公道、人心,最終一定會受到法律的嚴懲、歷史的公審;控告人希望更廣泛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社會公眾明白,手中掌握權力者一旦違法,對社會造成的傷害將為禍甚重,希望掌握權力者能夠引以為戒,審慎嚴格依法辦事,善用手中權力。讓膽敢將司法、行政權力當作侵害公民權利、實現個人私利的工具之違法者們明白,不管是甚麼類型的案件,既然國家頒布了刑事訴訟制度,行政制度,如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要以刑事責任、行政處罰的方式追究當事人,就必得遵守法律規則。唯有程序合法並經依法裁決才能對被告人施以處罰。避免少數違法者玩弄法律於股掌之間,使法律成為達到個人目的、製造冤獄之工具,將普通百姓當作人血饅頭的情形發生。

本控告人介入張憲被非法拘禁一案後,先後於2012年7月26日、7月27日、8月13日、8月14日多次前往廊坊市香河縣公安局、廊坊市公安局向相關責任單位提交法律手續要求會見被羈押人張憲糾正違法行為,按照相關法律規定,無論當事人是處於刑事程序中還是處於行政處罰程序中都有會見律師並獲得法律救濟的權利,但遺憾的是,至今廊坊公安局及香河縣公安局以領導的旨意、省裡的意見推諉瀆職,違法不向當事人家屬送達法律文書、拒不安排律師會見,野蠻剝奪當事人的申訴權,並多次以非法理由剝奪當事人家屬探視權,張憲被非法拘禁的後果直接導致其母親心情憂鬱病情惡化,在彌留之際希望見兒子最後一面的願望最終落空。在整個工作過程中,通過見面、電話溝通等不同方式,本控告人已將法律訴求反覆明確的傳遞給具體責任人,這其中包括廊坊市公安局冉文傑局長、香河縣公安局楊建軍局長、肖廣平副局長、陳副局長、看守所石克森所長、國保楊隊長、曹隊長(女)、看守所李警官07821以及廊坊公安局控申處張處長等。2012年9月27日,本控告人再次專門致函冉文傑局長,要求其履行法定職責緊急糾正違法行為,對張憲一案中發生的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等違法犯罪行為一併查處,時至今日仍然杳無音信。至此,控告人已窮盡了與有關方面溝通交涉的所有努力,控告人真誠希望問題能夠在廊坊市公安局框架內依法解決的願望最終落空。

控告人認為,這個案子的發生並非偶然事件。通常來講,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會知法犯法。產生如此強烈的違法意志不惜公然違法,往往只有為了更大的非法目的或掩蓋更嚴重的錯誤罪責才可能發生,對此希望受訴機關進一步調查瞭解本案發生的全部事實真相。

鑒於,冉文傑領導的公安機關及其下屬機關發生非法拘禁並剝奪當事人辯護權申訴權的濫用職權行為,並且造成當事人張憲被再次非法勞教,並且冉文傑作為單位負責人明知違法情形的發生至今置若罔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之規定,已構成玩忽職守罪。

鑒於,楊建軍領導的公安機關發生非法拘禁並剝奪當事人辯護權申訴權的濫用職權的行為,並且造成當事人張憲被非法勞教、社會影響惡劣,楊建軍作為單位負責人明知違法情形的發生至今置若罔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之規定,已構成濫用職權罪。鑒於楊建軍作為人民警察明知上級命令違法但出於對個人地位、利益的考量,不能堅持原則,公然配合違法,依據人民警察法第四條、第三十三條之規定具有明顯的徇私枉法情節。

鑒於,肖廣平作為香河縣公安機關的主要領導,發生非法拘禁並剝奪當事人辯護權、申訴權的濫用職權的行為,明知違法情形的發生至今置若罔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之規定,已構成玩忽職守罪。鑒於肖廣平作為人民警察明知上級命令違法但出於對個人地位、利益的考量,不能堅持原則,公然配合違法,依據人民警察法第四條、第三十三條之規定具有明顯的徇私枉法情節。

鑒於,石克森作為香河縣看守所的負責人公然違反法律規定,阻止律師會見以致於當事人的申訴權、辯護權遭到剝奪影響極其惡劣,根據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構成濫用職權罪。鑒於石克森作為人民警察明知上級命令違法但出於對個人地位、利益的考量,不能堅持原則,公然配合違法,依據人民警察法第四條、第三十三條之規定具有明顯的徇私枉法情節。

鑒於,楊XX、曹XX作為香河縣公安機關國保大隊幹警,應知憲法、法律的規定,卻公然凌駕於憲法法律之上,違憲違法踐踏、剝奪他人宗教信仰,對張憲非法拘禁並且造成當事人張憲被多次非法勞教社會影響惡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百五十一條、第二百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三百九十九條之規定,已構成非法拘禁罪、非法剝奪他人宗教信仰罪、濫用職權罪、徇私枉法罪。

鑒於,李XX(警號:07821)作為看守機關的人民警察,理應依法辦事,保障當事人的基本人權及辯護律師的執業權利,卻公然違法剝奪會見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之規定,已構成濫用職權罪。鑒於李XX作為人民警察明知上級命令違法但出於對個人地位、利益的考量,不能堅持原則,公然配合違法,依據人民警察法第四條、第三十三條之規定具有明顯的徇私枉法情節。

本案是否另有同案犯,請受訴機關查清事實一併懲處。

綜上所述,控告人認為,張憲一案中出現的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枉法、非法拘禁、非法剝奪宗教信仰種種違法犯罪情形並非就是國家機關的行為,而是少數凌駕於法律之上的違法官員為達到其非法目的而濫用權力的個人行為。控告人始終堅信,絕大多數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都是堅持法治與正義的。通過受訴機關以及相關領導的努力一定能夠將少數害群之馬繩之於法,使個人責任與政府責任得以區分,使個別人之違法犯罪行為不由政府揹黑鍋買單。讓人們充分瞭解,個別人的犯罪違法並非就等同於政府犯罪違法,政府不但不會包庇、縱容之而且必將嚴懲之,以使政府聲譽、國家利益真正得以維護,以使中國社會的斷裂和扭曲,尤其近年來日益加劇的社會矛盾、群體性事件所造成的創傷能夠在法治建設的進程中得到平復和醫治!

此致

河北省人民檢察院

緊急報案舉報控告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謝燕益

附證據及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二百五十一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剝奪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九十七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三百九十九條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相關新聞
謝燕益律師對鄧小明案一審辯護詞
北京律師控「綠壩部長」指涉嫌顛覆國家
謝燕益解讀國土部舉刀整治土地腐敗
北京律師謝燕益遭警察人身侵犯
如果您有新聞線索或資料給大紀元,請進入安全投稿爆料平台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