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正權律師專欄

美國移民局對EB-5投資移民的鼓勵態度

謝正權律師羅厚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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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經了一年多的討論和修改,美國移民局於2013年5月30日正式公布了最終的EB-5投資移民案件審理政策備忘錄。這個備忘錄代表了移民局審理投資移民案件的最新的政策和態度,是移民局審理投資移民案件的準則。

  我們注意到這個備忘錄除了整理和重述了許多移民局過往的政策外,也傾聽了業界的許多的想法和呼聲,引入了一些新的內容。這些內容反映了移民局在投資移民案件審理上持越來越靈活和寬容的立場。移民局歡迎和鼓勵投資移民的態度已經顯露無遺。我們預計在接下來的時期內,美國投資移民會有一個較大較好的發展。下面我們就來整理一下新備忘錄裡面反映出移民局鼓勵投資移民的一些內容。

  1. 投資移民案件審理的證明標準。

  鑒於過往移民官在審理投資移民案件時任意提高案件審理的證明標準,經常使用清楚且令人信服(clear and convincing)或者排除合理懷疑(beyond reasonable doubt)等遠高於優勢證據(preponderance of evidence)的證明標準來審理投資移民案,為投資人準備案件證明材料平添了許多的障礙。

  移民局在新備忘錄裡反復重申投資移民案件的法定證明標準是優勢證據,即只要投資移民申請人遞交證據所主張的事實成立的可能性要高於不成立的可能性,移民官即可做出有利於申請人的判決而不需要去排除所有的合理疑點。這一條規定限制和減少了移民官今後再人為提高投資移民申請案件證明標準的可能,從而客觀上會降低投資移民案件的申請難度。

  2.過橋貸款問題。

  這個問題是指項目方在募集到EB-5投資移民資金之前先用其他的貸款啟動項目,等到投資移民資金募集完畢之後,再用募集的投資移民資金償還在先貸款的問題。移民局之前對使用EB-5資金償還在先貸款的方式很不認同,認為這會導致EB-5資金沒有用於實際創造就業,真正創造就業的是來自其他地方的貸款,因此EB-5資金與創造就業之間缺乏直接關聯,使得投資移民申請不能被批准。

  但是,新備忘錄規定了投資移民項目方可以在EB-5資金到位前使用過渡性的其他融資安排,只要EB-5資金的使用是一開始就計畫好的,或者即便一開始沒有計畫使用EB-5資金,只要項目方在EB-5資金到位前使用的融資是短期的臨時性的融資就可以了。

  這條規定實際上是為目前在商業地產項目上廣泛使用的過橋貸款安排在投資移民案件的審理中開了綠燈,使得只要項目方事前對項目開發的過渡階段的融資有所安排,過橋貸款問題將不再是困擾I-526綠卡申請的一個問題了。

  3. 區域中心合法組織項目不再受到已被批准的行業領域和地理範圍等的限制。

  由於每一個區域中心都有其自己的行業領域和地理範圍等被移民局批准的內容,區域中心應該在其已經被移民局批准的範圍內組織EB-5投資移民項目。但是這次的新備忘錄出人意料的指出,區域中心可以正式申請修改其被批准的行業領域、地理範圍、商業計畫以及經濟學就業計算方式,但是這樣的修改申請不是必須的。因此根據新政策,區域中心將擁有極大的組織投資移民項目的自由度,這無疑對增加美國投資移民項目供應量,活躍美國投資移民市場有極大的好處。移民局的這一政策顯然是在全力鼓勵投資移民了。

  4. 明確了I-829申請中就業產生的合理時間點。

  移民法規定,投資移民申請人在申請I-829移除綠卡條件時需要證明法律規定的10個就業已經產生或者在將來的合理時間內可以產生。但是對於多少時間算是合理時間移民局一直沒有明確的說法。這次的新備忘錄明確指出在投資人兩年有條件綠卡期滿後的1年內就業可以產生的,那麼就算是在合理的時間內。即移民局認為一般而言合理的時間內是指兩年有條件綠卡期滿後的1年內。這就為I-829申請審理中的10個就業產生時間給出了明確而且是相對寬裕的時間標準,對投資人順利通過I-829申請無疑是十分有利的。

  5. 商業計畫的實質性變更不再是I-829申請被駁回的理由。

  這次的新備忘錄明確指出,移民局將不再因為申請人在遞交I-829申請時實際投資的項目與當初遞交I-526申請時候的商業計畫書上的項目相比有了實質性的變更而駁回申請人的I-829移除綠卡條件申請了。此前,即便投資人的I-829申請材料可以證明在整個投資移民期間投資資金承擔了投資風險,投入項目使用並創造了足夠的就業,但如果投資人的資金投入了一個和當初I-526申請商業計畫書有很大不同的項目,即所謂的「商業計畫實質性變更」,那麼這樣的I-829申請還是可能會被移民局駁回。

  移民局的新政策極大的減少了I-829審批的不確定性,現在只要投資移民申請人可以證明其出資滿足了移民法關於投資和創造就業等的基本條件,即便投資項目的商業計畫發生了實質性變更,移民局還是可以批准申請人的I-829申請。當然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在I-829申請時商業計畫發生了實質性變更,那麼移民局將會重審整個項目的商業計畫或者就業計算模型等內容,不再受到原先已經批准的I-526申請內容的限制。

  總之,根據移民局的新備忘錄,美國移民局鼓勵投資移民的態度已經十分明顯。移民局審理投資移民案件也會越來越靈活和合理,從而會降低投資移民申請的難度。此外此次移民局的新政策對投資移民項目的組織方進行了「鬆綁」,充分考慮了正常商業環境下投資項目組織的需要,這客觀上也會促進投資移民的發展。應該說美國投資移民的良好政策背景已經確認並走向成熟。我們預見今後的美國投資移民申請將會越來越多。有意通過投資移民獲得綠卡的讀者應加快動作,避免陷入越來越長的申請週期,盡快拿到綠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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