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雪梅閻小同律師事務所專欄

移民局關於EB-5投資移民審批政策備忘錄(6)

張雪梅律師

移民局於5月30日發布了最新的EB-5投資移民審批政策備忘錄,為EB-5投資移民申請的審批工作提供政策性指導。移民局以往頒布的EB-5投資移民審批政策備忘錄如果未被撤消並且不與此最新備忘錄衝突將繼續有效。此備忘錄從各個方面對EB-5投資移民進行了介紹並對EB-5投資移民有關申請的審批提供了指導意見。我在上幾週曾撰文對移民局的這一政策備忘錄向大家陸續進行了初步介紹,下面我將繼續介紹該政策備忘錄的其他有關內容,供大家參考。

  移民局的備忘錄在EB-5投資移民申請程序的討論中談到對移民局已做出的決定的尊重(deference)。移民局根據EB-5投資移民的標準審核並批准的EB-5投資移民有關申請的決定應當在以後的申請中得到尊重。尊重移民局已做出的決定是保證EB-5投資移民申請可預見性的重要部分。通常來講,移民局對已經作出的決定不進行重新審理並且此決定將被視為正確。如果移民局決定某經濟預測方法能夠合法預測某項目將來創造的就業並且批准此經濟預測方法,那麼移民在以後所有與其有關的申請中都會繼續尊重這個決定只要這些有關申請都是和被批准的經濟預測方法的項目直接關聯。例如,如果移民局批准了含有運營計畫和具體經濟預測方法的地區中心申請(I-924)或臨時綠卡申請(I-526),那麼移民局在審核後續其他事實和經濟預測方法相同的臨時綠卡申請時將尊重已經作出的經濟預測方法為合理的決定。當然移民仍然將對每一個投資移民申請人的資金來源和其他方面進行獨立審核。相反,已往的批准不能作為後來申請的依據如果該決定所依據的重要事實已經改變,有證據表明存在欺詐,誤導或該決定在法律上站不住腳。在沒有重要事實改變、欺詐或誤導的情況下,移民局不應當重新審核移民局已經作出的主觀(subjective)決定,包括運營計畫是否全面可信或預測將來就業的經濟方法論是否合理。

  在對待重大改變(material change)的問題上移民局的備忘錄也做了詳細的討論。首先移民局承認設立一個新公司並創造就業的過程取決於許多投資人和項目公司無法控制的因素,因此最好的運營計畫也會由於這些無法控制的因素而不得不被放棄。根據重大改變發生的時間及其與投資移民申請人身分的關係,移民局的備忘錄詳細討論了運營計畫重大改變對移民申請人身分的影響。

  首先,如果重大變化發生時臨時綠卡申請(I-526)已經遞交但還沒有批准,那麼該申請將無法獲准而必須重新遞交新的申請。例如一個臨時綠卡申請是依附於某地區中心下的投資項目,在臨時綠卡申請遞交後投資資金被投入到一個完全不同的項目,那麼該申請將不可能獲准。同樣,如果重大變化發生在臨時綠卡申請獲准後但移民申請人還未根據此批准以綠卡身分進入美國或在美國境內調整身分,那麼該移民申請人需要遞交新的臨時綠卡申請,因為該重大變化構成了撤銷原批准和拒絕入境或拒絕轉換身分的理由。

  如果移民申請人在取得了臨時綠卡後情況發生了變化,那麼移民申請人仍然可以取得永久綠卡。移民局在過去要求臨時綠卡申請時遞交的運營計畫和後來的綠卡轉正有直接聯繫,如果創造的就業機會的方式和臨時綠卡申請時遞交的運營計畫有所不同,即使創造了法律要求的就業機會的數量移民局也不會批准綠卡轉正申請。移民局現在注意到法律並沒有此直接聯繫的要求,為了提供應對現實所需要的靈活性,移民局現在允許持臨時綠卡進入美國的投資人在發生重大變化的情況下仍然可以在臨時綠卡到期後轉為永久綠卡。根據移民局的這一政策,儘管發生了與運營計畫不同的重大變化,投資人在臨時綠卡到期時仍然可以遞交綠卡轉正申請證明其滿足了綠卡轉正的條件並轉為永久綠卡,移民局將不再僅僅由於未能按照I-526臨時綠卡階段提交的運營計畫或遵循以前批准的領域的商業機會而拒絕綠卡轉正的申請。移民局在此特別指出在I-526臨時綠卡階段提交的運營計畫必須是一個真實的確實打算付諸實施的計畫而不僅僅是為了規避法律的要求,否則移民局仍然可以拒絕轉正的申請。

  移民局的備忘錄進一步闡述其關於重大變化政策的轉變並不免除投資移民申請人符合下列綠卡轉正要求的責任:1)在整個臨時綠卡期間投入了法律要求的資金並承擔了此投資的風險;2)負責創造就業的商業實體有權使用該投資;3)此風險投資(at risk)在投資移民申請人的在美居留期間一直持續;4)投資者創造了(或保持了)或將在合理的時期內創造法律要求的就業機會。如果投資移民申請人不能證明其符合上述所有條件則不能轉為永久綠卡。

  雖然移民局的新政策將允許在取得臨時綠卡後發生重大變化的情況下仍然可以取得永久綠卡,嚴格遵循I-526臨時綠卡階段提交的運營計畫將使移民局能夠尊重以前批准的運營計畫中有關創造就業的經濟分析等,使綠卡轉正申請更具有預見性(predictability),而任何重大變化都可能會影響到移民局在綠卡轉正申請是否尊重以前的決定或批准。

  以上是移民局在5月30日發布的最新EB-5投資移民審批政策備忘錄內容的全部內容。此介紹僅作為移民知識介紹,不構成法律諮詢,有投資移民需要的讀者請諮詢自己的律師以了解進一步信息。

  本文僅系有關法律知識及信息簡介,不為本所法律意見。如需個案法律諮詢,可與張雪梅律師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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