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胖達人山水米輕罰 台消基會:官方用錯法

山水米應用〈食管法〉開罰卻選〈糧管法〉 胖達人可引公平法從重處罰卻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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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3年08月30日訊】(大紀元記者徐翠玲台灣台北報導)胖達人冒牌天然麵包遭踢爆同時,山水米也因假冒台灣米而被抓包,兩案分別依〈食品衛生管理法〉及〈糧食管理法〉開罰18萬及20萬元。《消費者報導雜誌》發行人陳智義30日指出,兩案由於政府官員法條解讀錯誤、用錯法,造成罰太輕,他質疑,如此怎麼保護消費者?消基會董事長張智剛則呼籲主管機關盡速修法。

兩法大不同 政府任意挑

〈糧食管理法〉第一條有但書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規定。」但〈食管法〉只提到為食品管理制定本法並沒有但書。

陳智義指出,山水米沒有任何一粒台灣米,卻在包裝上標示台灣米,那就是偽冒,偽冒在〈糧管法〉中沒規定,必須用〈食管法〉第15條、第44條及第49條,開罰6~1500萬元罰鍰以及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胖達人案則有法律適用問題,〈公平交易法〉與〈食管法〉都有「廣告不實、標示不實、引人錯誤」規定。胖達人號稱天然,卻用人工香精,屬廣告不實違規行為,在適用法律上就有〈公平交易法〉與〈食管法〉,而兩法因為觸犯法條競合問題,得從重量刑,依〈公平交易法〉第41條規定,開罰5~2500萬元(高於〈食管法〉罰鍰)。

陳智義:要特別法幹什麼?

陳智義認為,同一件事情,特別法規定比較輕,要特別法幹什麼?而〈食管法〉又被官員錯誤解讀成要適用比較輕的處罰,「這怎麼保護大家?」

消基會董事長張智剛則說,胖達人及山水米連續兩事件發生之後,不只顯示企業對消費者的不尊重,同時呈現相關法律之不足,不足以嚇阻企業,讓他們建立產品應該誠實標示及誠實生產理念。另外,從〈公平交易法〉到〈食品衛生管理法〉,政府在適用上出現漏洞,政府應做補洞措施。

張智剛表示,農糧署在事件中已說罰300萬元太低,要研擬提高,此外〈食管法〉罰責太輕,食管署到現在卻還沒有人表示修法意見,「好像麵包糧食都與他家無關」。

兩機關應盡速把條文送到立法院,讓立法院盡快修正通過施行,讓類似食品事件可以從重處理。政府主管機關是保護消費者第一線,不要都推給消費者自保。

胖達人疑炒股 淪金錢遊戲

胖達人香精事件也扯出母公司基因國際生醫的複雜股東結構;媒體報導,醜聞爆發前,基因董事長徐洵平之妻姜麗芬趁股價高檔時,拋出持股,由於時機敏感,檢調也指示金管會清查。
 
董娘姜麗芬今(2013)年共4度申報轉讓持股,雖6月申讓850張未成交,但5、7、8月共賣出1,700張,進帳2.3億元,其中在8月2日申讓1,000張,也因時機敏感,讓檢調懷疑;是否違反〈證交法〉,檢調也指示金管會清查。◇

(責任編輯: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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