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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聘65歲勞工 不能以強制退休為由辭退

勞動部示意圖。(宋碧龍/大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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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26年05月13日訊】(大紀元記者賴玟茹台灣台北報導)為鼓勵中高齡就業,雇主可以聘僱65歲以上勞工,勞動部表示,有雇主誤認,聘僱勞工時已知勞工超過65歲,就能直接引用終止勞動契約,但無論該名勞工是否曾退休,都不能以此為由終止契約。

依據《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包含年滿65歲者、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者。

台灣正面臨高齡化、少子化雙重衝擊,政府鼓勵高齡勞工續留職場提供勞動力,已成為重要方向。勞動部近日發布「勞雇雙方協商延後退休年齡及退休後再僱用參考指引」,針對協商延後退休年齡的應注意事項。

勞動部勞動福祉退休司司長黃維琛表示,《勞基法》強制退休規定之原意,是針對勞工於65歲前受僱於同一雇主,並持續工作至滿65歲時,雇主才可依法辦理強制退休,但實務上有雇主誤認,只要勞工年齡超過65歲,就能直接引用終止勞動契約,因此向勞動部詢問。

黃維琛表示,近日已經發布函文說明,勞工在65歲後轉任新工作,不論該名勞工先前是否曾退休過,雇主在聘僱時就已知勞工年齡超過65歲,後續就不能再以超過65歲、強制退休為由而終止勞動契約。

現行《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已針對雇主聘僱中高齡勞工提供彈性空間,包含勞資雙方可以協議簽定期契約,若勞雇雙方不是以定期契約方式簽勞動契約,未來要終止仍須回歸《勞基法》之其他終止契約等規定辦理。黃維琛說,相關規定都已經通函發給地方政府,作為未來執法與認定參考。◇

責任編輯:鄭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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