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纪元2026年05月13日讯】(大纪元记者赖玟茹台湾台北报导)为鼓励中高龄就业,雇主可以聘雇65岁以上劳工,劳动部表示,有雇主误认,聘雇劳工时已知劳工超过65岁,就能直接引用终止劳动契约,但无论该名劳工是否曾退休,都不能以此为由终止契约。
依据《劳动基准法》规定,劳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雇主不得强制其退休,包含年满65岁者、身心障碍不堪胜任工作者。
台湾正面临高龄化、少子化双重冲击,政府鼓励高龄劳工续留职场提供劳动力,已成为重要方向。劳动部近日发布“劳雇双方协商延后退休年龄及退休后再雇用参考指引”,针对协商延后退休年龄的应注意事项。
劳动部劳动福祉退休司司长黄维琛表示,《劳基法》强制退休规定之原意,是针对劳工于65岁前受雇于同一雇主,并持续工作至满65岁时,雇主才可依法办理强制退休,但实务上有雇主误认,只要劳工年龄超过65岁,就能直接引用终止劳动契约,因此向劳动部询问。
黄维琛表示,近日已经发布函文说明,劳工在65岁后转任新工作,不论该名劳工先前是否曾退休过,雇主在聘雇时就已知劳工年龄超过65岁,后续就不能再以超过65岁、强制退休为由而终止劳动契约。
现行《中高龄者及高龄者就业促进法》已针对雇主聘雇中高龄劳工提供弹性空间,包含劳资双方可以协议签定期契约,若劳雇双方不是以定期契约方式签劳动契约,未来要终止仍须回归《劳基法》之其他终止契约等规定办理。黄维琛说,相关规定都已经通函发给地方政府,作为未来执法与认定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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