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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月起憑證收受廢食用油 違者最高罰3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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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4年12月31日訊】(大紀元記者廖素貞台灣雲林報導)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推行廢食用油合法回收政策,自104年1月1日起,請商家交付廢食用油予領有廢食用油工作證之合法清除機構及人員,以免受罰。

雲林縣環境保護局表示,餐館業產出之廢食用油係屬事業廢棄物,需交付合法清除機構妥善清理,並簽訂簡易契約書,其相關文件應妥善保存3年,目前雲林縣已合法取得廢食用油工作證業者共計4家,詳細名單可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清除處理機構服務管理資訊系統(http://wcds.epa.gov.tw)查詢。

而流動攤販及小吃部等產出之廢食用油,係屬一般廢棄物,可交由各地清潔隊妥善清理。違法者將以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規定,處以新臺幣6,000元至3萬元罰鍰。請商家將產出之廢食用油交付合法機構妥善清理,以避免廢食用油流入食用食品,共同維護食品安全。

責任編輯:王愉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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