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上海徐匯楓林派出所執法犯法造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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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4年02月22日訊】上海徐匯區張洪祥控告:「楓林派出所」承辦警察錢明、李沈龍(退休)造假筆錄,濫用公權、以案謀私、栽贓嫁禍,一起相鄰的民事糾紛被偽造成單方面毆打他人,我被蒙冤六天坐牢。

控告人(張洪祥)男1953年12月出生,居住地址:上海徐匯區東安二村67號甲301室。因相鄰302室戶主(王文濤)男1976年2月出生【繫上海泛亞航運有限公司工作】擅自違章將房門、窗改成向走道上開啟,長期影響我和家人進出,由此引發相鄰之間矛盾。首先,引發這起相鄰糾紛的是302室戶主(王文濤)。

2009年8月20日傍晚6時許,王文濤看到我在幫女兒扛自行車上樓回家,卻故意將走道房門敞開尋釁滋事,妨礙我們走進家門。在發生口角後,王文濤拿著事先早已鋸好的「木棍」(長80公分、直徑2公分)從家裏衝出來,拉掉我眼鏡對我實施毆打,造成我右手臂 「血腫8公分、臉部被拉破、眼鏡被打壞、身上多處軟組織挫傷」,有醫生診斷、《驗傷通知單》、照片等證據。

王文濤從家裏衝出來時額頭已經碰擦在自家向外開的「鋁合金窗子插銷」部位,有上下二道平行傷痕。當晚,中山醫院醫生診斷和CT證明王文濤額頭受傷「皮膚裂傷(右額軟組織稍腫脹)」與「碰擦」完全相吻合。眾所周知:人的額頭除了一層薄薄的表皮之外,就是額骨,如果用不亞於「鎯頭」的環形鎖鎖頭連續三次敲打在王文濤額頭上,不可能打在同一部位,應該是額骨開裂而不是皮膚開裂。案發後(8月24日)王文濤去 「司法鑑定科學研究所(光復西路1347號)」拒絕做司法鑑定。

第一、承辦警察錢明、李沈龍在辦案中,將公權力金錢化、交易化(王文濤妻子是中山醫院醫生),故意偽造「詢問筆錄」,包庇王文濤,栽贓陷害我。

1、我手臂致傷,很明顯是王文濤拿木棍毆打所致,王文濤妻子張瀟伊「詢問筆錄」裡說:「我丈夫順手拿起家裏的木棍」。木棍是王文濤的。警察錢明在為王文濤所作「詢問筆錄」中,王文濤從沒有拿過「木棍」。

2、王文濤額頭致傷是因「碰擦」所致,很明顯不是環形鎖毆打形成的傷。警察錢明在為我所作的「詢問筆錄」中(第二張模仿我的筆跡簽名),偽造我,連續三次用「環形鎖鎖頭」敲打在王文濤額頭上,把不可能發生的事情偽造成可能。當天是由警察錢明為我做的詢問筆錄,卻偽造成周衛兵簽名(二份周衛兵簽字可對比)。

3、65號甲602室居民陳乃強當天根本沒有看到對面打人情況,陳乃強再三對警察說「看不見就是看不見,拍照也沒有用的」。警察並偽造陳乃強證言「看見張洪祥用木棍把王文濤打倒在地」。事後陳乃強看到這份「詢問筆錄」說:「內容是偽造的,筆錄時間不是8月21日」。一份約850字的手寫「詢問筆錄」僅僅只用了19分鐘。任何人決不可能完成這樣的筆錄。

4、65號甲302室居民陳宇峰當天看到王文濤拿棍子從家裏衝出來,證明棍子是王文濤拿的,王的額頭致傷是碰擦所致,警察李沈龍去陳宇峰家調查了,卻沒有給陳宇峰做「詢問筆錄」,對我有利的證人證言警察就不做筆錄。

5、2009年8月21號警察錢明去東安二村20號甲25室證人戴訓香家做「詢問筆錄」,時間是14點30分至15點25分結束。但是15點27分警察錢明已到了65號甲602室陳乃強家做「詢問筆錄」。警察僅用2分鐘時間竟要完成15分鐘才能完成的路程,這完全是不可能做到的。

第二、承辦警察錢明、李沈龍在辦案中,濫用公權、無惡不作,在第53天將我(近60歲)單方面行政拘留六天,打人肇事者王文濤,卻逍遙法外。

1、王文濤即是肇事者,又是拿「棍子」毆打我致傷,承辦警察卻把「木棍」強加在我身上;2010年3月4日上海市公安局所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2009)滬公法復決字第602號明確:認定事實不清,本案中「木棍」不是我拿的。

2、王文濤額頭致傷即沒有「司法鑑定」結論,又沒有查清事實,在2009年10月13日把我從早上9點關到晚上11點然後送我行政拘留。我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上寫「要求申請復議」,還未來得急簽名就被警察錢明搶走,枉法剝奪我的合法權利。如今在存檔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叫聯防隊員作證又偽造我拒絕簽字,這已是「楓林派出所」部份警察所慣用的手段。

3、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我被行政拘留5天,但我實際被關押了6天(自2009年10月13日至2009年10月18日止)。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上,承辦警察錢明隨意塗改法律文書,把13日時間塗改成14日時間(沒有校對章)。

4、在警察的工作報告中,已認定雙方各有傷勢,9月8日警察錢明說:「我不願意看到調解不成對雙方作出處理」。9月17日警察李沈龍說:「雙方都要行政處罰,對雙方要處理」。最後處理結果卻是「單方面毆打他人,另一方逍遙法外」。

5、王文濤拿著警察錢明、李沈龍做的「詢問筆錄」和《行政處罰決定書》到徐匯區人民法院告我賠償七萬多元(額頭致傷),在起訴前一個星期王文濤又將額頭傷勢做了整容手術,造成我在反訴中無法再做「致傷物」鑑定。

2012年1月19日一審法院判決原、被告均有過錯,且過錯程度相當,原、被告各自對對方的損害後果承擔50%賠償責任。

我比王文濤年齡大23歲,在糾紛中雙方各有過錯程度相當,而「楓林派出所」警察偏袒一方逍遙法外,冤枉我坐牢六天。

「楓林派出所」部份警察的惡習,在東安二村小區已家喻戶曉。

我已近60歲的老人,一生走來從沒有違法、犯罪行為。而承辦警察錢明、李沈龍在辦案中,捏造事實、栽贓陷害我坐牢,使我失去了最底層的保安工作,後半生又揮之不去坐牢的恥辱和陰影。四年多來,我已經控告5年。徐匯公安分局信訪辦企圖用錢來掩蓋警察的枉法,致使這些惡習警察繼續違法、繼續坑害老百姓。

在我居住的東安二村小區已經發生多起警察濫用公權,故意造成冤假錯案。警察把人活活打死後,由國家賠償50萬及房子後,惡習警察換一個地方繼續當警察;在小區內65號甲204室姐弟倆為房子鬧矛盾,警察暴力出警後再偽造襲警案,抓弟弟判刑坐牢;2009年9月與我被蒙冤坐牢僅相差一個月,轟動上海灘一起大冤案,也是楓林派出所警察,把小區內65號甲305室顏鳳英大姐一家同胞姊妹5人,都是60多歲至70多歲老婦抓進牢房刑事坐牢;一夜之間,同胞姊妹、白髮蒼蒼老婦被偽造「集團犯罪、結伙作案、聚眾擾亂」黑社會。

控告人:張洪祥
2014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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