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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集遊法部分違憲 2015年起失效 太陽花學潮未受惠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集遊法〉中戶外集會遊行須採「事前許可制」 違反憲法比例原則和保障集會自由意旨 應於解釋公布1年內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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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4年03月22日訊】(大紀元記者吳旻洲台灣綜合報導)2008年中國海協會長陳雲林來台,警方依〈集會遊行法〉對發起野草莓運動的抗議民眾,進行驅離、逮捕等行為,被外界質疑有違憲之慮,聲請大法官釋憲。司法院大法官會議21日作成釋字第718號解釋,認為〈集遊法〉「許可制」中「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的許可案」違反憲法比例原則,不符保障集會自由的意旨,將在2015年1月1日失效。

對於陳雲林2008年來台進行第二次江陳會談期間,警方依〈集遊法〉中的命令解散規定,禁止集會遊行民眾在公共場合舉國旗、沒收民眾旗幟、標語、甚至逮捕並起訴集會民眾,引發〈集遊法〉違憲爭議。不過承審的台北地院,於2010年裁定停止審判並聲請釋憲。

大法官解釋指出,現行〈集遊法〉第9條第一項規定,遇緊急事故必須即刻集會遊行者,不受6天前須提出申請的限制;但第12條又規定,這種情況的申請人,警方須在24小時內回覆通知申請人是否許可,法條相互牴觸。

學界人士表示,依大法官718號釋憲,反服貿學生攻占立院這波抗爭行動,符合「緊急性」及「偶發性」事件,但違憲條文要到2015年失效,因此抗議學生無法受惠。不過立法院外的集遊事先已申請獲准,因此院內的抗議,應由立法院依「家宅權」決定如何處理,而不是依〈集遊法〉。

法界人士則表示,抗議學生雖無法因大法官釋憲而立即受惠,且警方也可以依法進行驅離,但既然大法官已認為〈集遊法〉部分條文違憲,警方就不適宜強制驅離學生。◇

(責任編輯:李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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